“一人违规领两份工资,该查!”“现在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真严格,哪怕退休了也没逃开。”……近日,一则浙江省台州市温岭中医医疗中心(集团)违规为兼职人员发放津补贴被查处的通报,在当地引起热议。(10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何为公职人员?简单而言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兼职干部则是在企业兼任一些职务的党政机关干部。早在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已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提出严格要求。然报道称,近年来,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现象并不鲜见。作为党员干部,“鱼”与“熊掌”焉可兼得,岂能能让“兼职”成权力“过墙梯”。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诚然,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无非是利用“权力磁场”作用为兼职企业“牵线搭桥”谋取小团体利益。如杭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总指挥王光荣,在退休后的第二个月,就进入某房地产集团任职,领取高额年薪,把手中的权力影响力视作变现的筹码,以咨询费名义收受巨额贿赂。公职人员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群众利益。不但造成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且滋生腐败,必然为公众所诟病。
正如有分析认为,无论是在职干部到协会兼职,还是退休领导到协会任职,不外乎是企业、或是机构团体利用官员影响力“拉大旗作虎皮”,或违规收高额会费,或到处拉赞助搞摊派,或举办评奖四处敛财等等如是。当然,究其原因,一则部分领导干部痴迷权力自肥,不愿也不想放下手中的权力;二则相关条例规章缺乏足够的刚性,为兼职留下“原则上”“如果可能”等可以兼职的“罅隙”;三则相关监督监督部门“碍于情面”,顾忌“权力辐射”;四则对于兼职治理多以“民不告官不究”,或是“好言相劝”,缺乏刚性,导致兼职不外如此。
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取酬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确,人的精力有限,心思用在本职之外,又怎么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这个角度看,清理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唯有保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治本之策;唯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与“利”彻底分家,在体制机制上杜绝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当兼职所得“得不偿失”,自然而然谁又愿意做“费力不讨好”事。
为官发财两条道,既想当官就别想发财。愿各级监督机关能加强督促检查,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合力;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党政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将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落到实处,用看得见的方式和成效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抽去权力的“过墙梯”。
文/鱼予
来源:红网
作者:鱼予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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