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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公交司机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王俞 2018-11-04 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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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11月4日中国新闻网)

  因为拉拽了一下公交车司机,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好几年徒刑,看上去有点小题大做,对于被告来讲,也好像处罚太重,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拉拽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确实适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这种判罚也确实具有现实意义。

  顾名思义,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新闻中的被告人都因为拉拽司机造成车辆失控以及司乘人员受伤,据此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顺理成章。

  不过,倘若乘客仅仅是拉拽公交司机,但没有出现车辆失控以及司乘人员受伤的情况,那么,是否也应该使用此罪呢?从现实情况看,拉拽司机的现象不少,但是只要不出现恶性结果,涉事者一般都不会被判刑。其原因,一方面,人们将拉拽公交司机的行为仅仅看作是司机与乘客之间的纠纷,而忽略了拉拽司机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从而给整车人造成生命财产的伤害。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宽容地认为,既然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没有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对于拉拽者还是“网开一面”吧。这或许便是个别乘客与公交司机起争执、闹争斗甚至“勇夺方向盘”不断上演的原因之一吧。

  笔者之见,对于拉拽、撕扯、殴打公交司机甚至“勇夺方向盘”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导致车辆失控、有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都应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处。原因很简单,诸如拉拽、撕扯公交司机的行为,潜藏着严重危害性,极有可能给车上所有乘客造成伤害。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要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应该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须知,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关系到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拉拽、撕扯公交司机,必然影响司机专注开车,给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在国外,比如美国,公交司机会受到严格保护。美国新泽西州就规定,公交车司机受法律保护,攻击司机,将被处以多年监禁和高额罚款。保护司机,就是保护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纵容对于司机的拉拽、撕扯行为,就是不顾及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说,只要是拉拽公交司机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是在保护公交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权益。

  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车辆内部监控视频显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最终坠江。乘客与公交司机打斗的新闻没少听说过,只是因为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最后一般都不了了之。倘若只要拉拽公交司机,就面临被判刑的危险,那么类似乘客大战司机的情形就会越来越少直至绝迹。

  文/曲征

来源:红网

作者:曲征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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