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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干扰司机驾驶的不法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

来源:红网 作者:隆馥西 编辑:田德政 2018-11-08 2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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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2日,官方正式公布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意味着这场举国关注的案件迎来了终结,但它留给社会的思考真的结束了吗?同一天,一则“飞踹哥”的视频传遍了网络,引来了众多网友为其点赞、转发,评论大都是“踹得好”“就该这么做!”“这才是正确的做法!”,但也有一些网民提出质疑:那一脚真的值得喝彩吗?(11月4日 红网)

  首先,“飞踹哥”的这一脚并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以暴制暴,而是一种对社会规则和秩序的维护行为,不是出于私愤,而是对集体利益的考量。作为社会公民,其实我们都有义务阻止侵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这类举措是一种正当防卫。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显然,任何在车辆行驶时故意干扰司机驾驶的行为都会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能被及时制止,则可能引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在贵州省,乘客吴某与司机发生争吵,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一名乘客撞上座位护栏受伤;在黑龙江,乘客刘某与司机王某发生争执,并打了王某一拳,致使王某短暂晕厥,公交车因此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轿车、电瓶车……

  虽然我们建议用法律作为武器,将不法之人绳之以法,但从时间的紧迫性上来说,这些均属于事后处罚,无法及时地解决紧急情况,故在这种环境下,直接出面制止是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如果说“飞踹哥”的行为完全没有过错也是不妥当的,在制止干扰司机驾驶的不法行为时,我们也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的,在两年前,一位中年妇女因坐过站而抢夺方向盘,男乘客吴某迅速上前将其抱住,并拖离驾驶室,保障了司机和所有乘客的安全。可见,吴某的举措既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又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严重损害,也避免了冲突的升级,这种解决方式才是我们应当学习和提倡的。

  不论是“勇敢抱”还是“飞踹”,这两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见义勇为的举动,我们现在所要关注的,不应该仅停留在行为本身,而要看到它们背后的,对社会的意义。面对任何一种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侵害的行为,我们作为这个社会的参与者,都有义务维护整体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我们缺少了站出来的勇气,缺少了那一份责任感,只会让无理取闹的气焰越来越猖獗,下一个受到伤害的,很有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正如约翰·多恩所说,“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在这个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没有谁能够置身事外,也没有哪一个人能够独善其身。只有我们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公民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都能自觉遵守、维护社会秩序,才能让社会文明得到进步,让公共利益受到保障。

  文/隆馥西(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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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隆馥西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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