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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看待“单位限制女员工怀孕”事件

来源:红网 作者:莫淑媛 编辑:田德政 2018-11-20 21: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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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石家庄一名银行的女职工打电话到12351哭诉,单位规定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如果没有被批准就怀孕,要么实施流产,要么接受处分。据悉已有几名女职工因没有经过批准就怀孕而被处分了。(11月20日 《工人日报》)

  此消息一出,网络上立即哗然一片。自从二胎政策开始实行之后,此类“单位限制女性怀孕”的新闻就不在少数,然而屡屡被爆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某些企业或单位的女性职员占比较高,以及“怀孕”这件事情本身的不可控性造成的。

  “谁也无法预料自己哪天会怀孕。”这是事实,无法否认,也是许多女性员工的心声。每个人在看待这个问题时,首先都会觉得是单位缺乏人文关怀,“要么实施流产,要么接受处分”,把这样“冷冰冰”的条款仍在员工面前,无异于“借刀杀人”。“难道为了单位的利益就可以置无辜的生命于不顾吗?”“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单位拥有管理员工生育权的能力。”网友们议论纷纷。

  确实,我国于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就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石家庄这家银行的此项规定,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该规定及时被该市总工会制止也在情理当中。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都不应深陷舆论的漩涡当中,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事件的本质,无论放大任何一方,都对解决事情起不到根本性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特别是在女性居多的单位,为了保证在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无奈之下出此下策也不无道理,若是女性员工扎堆怀孕,集体申请产假,那么单位何以在短时间之内寻找到新员工,以保证日常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呢?

  在一个组织里,一项规定的制定并非是为了一己之私,也必定非一人所定,恶语相向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那种举群嘲之力“声讨”领导的行为也应该适时地止一止。

  对于在同一家单位的同事来说,若不能及时找到接替的人,那么领导必然会将工作分配给其他员工暂时接管,这对于其他员工来说,亦是需要平衡与协调的事,毕竟,领着同样的薪水,工作量还被加大了,于谁来说都会有些不情愿。

  即使到了开放二胎的年代,也不能将这件事的影响面看得太小,每个人在社会上都不是独立的个体,在某些事情上,或许还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体谅。单位应该对员工多些体谅,员工也应考虑单位的利益。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该单位的这项规定,确实于情于理都不成立,因此事而处分女员工更是属于违规行为,但又确实是站在全局角度出发。在这件事情上,看客又并非看客,因为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同样的情况。无论如何,怎样寻找到更好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使得单位、员工共赢,使得国家的政策能够得到有力推行,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关键,而不是盲目谴责任何一方。

  文/莫淑媛(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来源:红网

作者:莫淑媛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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