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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小黄车猝死案:莫以公平之名损害公平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2019-01-28 19: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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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的姚先生在骑行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先生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1月27日 新华网)

  “骑小黄车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案件引发争议,法院认为如此判案是出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对此,我不敢苟同。我以为,这是葫芦官判糊涂案,以公平的名义损害公平。

  《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先生的死因为:猝死、不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但在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既然拜克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没有过错,就没有理由承担赔偿责任。“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也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姚先生的猝死完全是自己身体情况导致,而非由于骑车引起。如果姚先生没有骑车,就一定能避免猝死吗?倘若他猝死在马路上,是否要追究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倘若死在公交车上,是否要追究公交车公司的责任?倘若死在酒店,是否要追究酒店的责任?

  这种胡乱追究无过错者责任的做法,难道不是更加“有失公允”,更加“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吗?难道,有人受害,就必须拉上无辜者分担责任,才叫“公平”?

  法院还认为,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我以为,这也是胡扯。虽然姚先生“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对方也尽到了应有责任,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凭什么要赔偿?倘若有律师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猝死,是否也要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客观上支持了法院的审判工作”?

  再说,如果仅仅因为“客观上支持经营活动”,就非得要对方负责,那么,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拜克公司。

  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8月3号,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向死者家属下达尸检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但法院并没有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试问,姚先生就没有“客观上支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吗?如此区别对待,选择性判案,算哪门子“公平”?

  况且,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拒绝赔偿,纯属耍无赖。近年来,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绝赔偿的事件屡有发生。在2015年广东阳江中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老人在家中去世,医院和警方都出具材料证明是意外死亡,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江分公司要求家属做尸检,并称唯有遗体解剖才能证实老人是否意外死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拒赔。

  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老人家属胜诉,法院认为,家属已经提供了医院、警方证明,保险公司仍以“尸检”告知函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家属,显然不当。同样地,在本案中,既然公安机关和医院已经有了检验结果,保险公司还要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绝赔偿,既无情无理,也于法无据,法院岂能姑息纵容?

  总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任意拿捏、自由裁量,很有可能事与愿违,损害公平,应当慎之又慎。

  文/李蓬国

来源:红网

作者:李蓬国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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