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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判刑3年”,严惩高空抛物不再是空谈

来源: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2019-03-25 2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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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文书获悉,广州白云区一男子曾从8楼随意扔下煤气罐、铁锤等物品,被指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3年。李某在广州白云区同德街横滘村一小区的801房,将煤气罐、铁锤、曲线锯、戒纸刀等物随意扔向楼下,致停放在楼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各1辆被砸坏。经鉴定,上述车辆修复共需要人民币7971元。(3月25日《新快报》)

将煤气罐、铁锤、曲线锯、戒纸刀等物随意扔向楼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造成汽车破坏,这样的行为如何处罚?在一般人看来,结果最多也就是赔偿修复汽车的经济损失。而广州市执法部门没有简单画上句号,而是在责令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之后,同时判决高空抛物者入狱3年。

有人觉得“高空抛物判刑3年”的结果太过严厉,没有人员受伤,只是汽车被砸坏了,赔偿损失不就可以了吗?其实不然,我们必须看到高空抛物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那是因为太幸运了,恰好高空抛物的时候,没有人从此路过,假如说这个时候恰巧有居民路过,被砸中的就很可能不是停在楼下的汽车,而是人了。

高空抛物造成的悲剧很多。不就发生不少市民被砸瘫痪的事件吗?尽管说,面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一般情况下受害者都获得了最终经济赔偿,然而很多时候在找不到“高空抛物者本人”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也只是“整栋楼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处罚方式并不公平,因为造成悲剧的高空抛物,不是所有业主导致的,让没有高空抛物的人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显然是让“业主集体背黑锅”。

高空抛物治理的难点在于“不好找到肇事者”。这就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挥摄像头监控的优势,在确保“不侵犯业主隐私权”的基础上,小区摄像头监控应该做到“辐射每一个高空窗台”,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精准管控高空抛物行为。

更为关键的在于,“虽然发现不易”,但是如果能够做到“一旦发现绝不宽容”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就像广州的这起高空抛物事件一样,不仅需要承担车主的经济损失,还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名义,判处了有期徒刑。治理高空抛物就要提升打击标准,不管是不是造成损失,不管是不是造成危害,都需要严厉打击。

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但愿“高空抛物判刑3年”能成为响亮的警钟。也希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能够成为处理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常态。

文/郭元鹏

来源: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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