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强是“作爹”,这是看过热播剧《都挺好》的网友们给出的统一口径。在剧集中,明玉透露自己与父母签订过一份协议,大体内容为将来就算父母老死,也不需要明玉养老送终,苏家的事跟她再无半点关系。说白了,就是明玉与父母两方自愿断绝亲子关系。母亲去世后,明玉还需要赡养父亲苏大强吗?(3月28日《中国妇女报》)
热播剧《都挺好》通过戏剧化手段,为观众呈现出了一个生动、鲜活的“作爹”形象,苏大强不但自私自利、虚伪冷漠,而且在强势的苏母去世后,在家中强刷存在感,不断地坑子女。在明玉成长的过程中,父亲的角色缺席给她造成了难以言说的隐伤。不管明玉在家中受了多少委屈,也不管苏大强有多作,也不管明玉是否与父母之前订立过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不赡养父母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确实,苏母由于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痛爱儿子,却对女儿明玉不公,但不管怎么样,明玉也是由父母将其养大的。苏母对女儿不公,这也是受当时的社会环境、思想观念等影响。作为一个家长,要做到绝对的公平不太可能,如果受了点委屈或者感到父母不公,就与父母断绝亲子关系,恐怕绝大多数有多位子女的家庭都这样散了。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女儿从小受到一些委屈,但这不是不赡养老人的理由。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有的为了遗产之争而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有的认为偏袒兄妹就不理老人;有的与老人争辩了几句话就成了不赡养父母的理由;有的甚至以“子比父穷”为由,不赡养老人;有的以自己在外地工作为由,对老人不管不问。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不只是金钱上,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等。这些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也不是说想尽就尽不想尽就不尽这么随意的。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老人的子女,不要找不赡养老人的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虽然明玉与父母签订过一份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但这份协议是一时的赌气订立的,不等于就被法律认可。再说,不管什么人,也有做父母的一天,也会有老去的一天,试想,如果自己的孩子受了点委屈,就与自己断绝亲子关系,就不赡养自己,你能接受吗?当然,作为父母,特别是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对儿子和女儿尽可能地做到一视同仁,不要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另外,作为老人,能自己做的还是自己做,尽可能减轻子女的负担,更不能像苏大强那样做“作爹”,只有相互理解、相互关爱,才能让家庭更加和谐、温暖。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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