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施行新规,每天上班时间接近12个小时,既无法照顾家庭,也无法专心工作。”近日,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部分干部向媒体记者反映。对此,该乡党委书记惠兴春称,这样规定是为了制止干部脱岗溜岗。(4月30日,《华商报》)
早上8点半签到、晚上8点签退,乍一看还以为是那条生产流水线上工人的作息时间,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不是报道揭露,恐怕任谁也无法将之与乡镇干部上班联系到一起。
一直以来,公众眼中的干部应该是每天“朝九晚五”,上下班是定时定点的,虽然也确实存在“白加黑”“5+2”的现象,但这大多是阶段性、临时性任务使然,并不具备强制性。可此次被基层干部倾吐“受不了”的“土规矩”,却打破了公众的惯性认知,令人既感惊诧又感隐忧。
一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使有最特殊的情况,也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乡政府规定基层干部每天工作近12小时,显然已经违法,会严重伤害基层工作者的正当利益,而且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只会给其他单位作出“坏示范”,影响当地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
另一方面,从当地主要负责同志的解释,规定工作时间,是为了制止干部脱岗溜岗,不过在媒体记者调查中却有基层干部反映“副科级以上10多名领导存在不签到签退现象”,尽管这种说辞被当地主要负责同志矢口否认,但真相如何恐怕还很难讲,毕竟以往基层存在“同级监管软、下级监管难”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规定”会不会成为普通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专属约束”着实需要打个问号,倘若真存在“两种标准”,势必会伤害单位同志间的良好关系。
更重要的一点,无数实例证明,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作质效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一味增加工作时长,很可能适得其反,在基层滋生“懒散拖”的歪风,让基层工作者只想“磨洋工”“等下班”,出现人在心不在、在岗不干事等问题,最后只会降低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严重损伤地方政治生态环境。
可见,让基层干部每天上班近12小时着实百害而无一利,只会挫伤基层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这种错误的“土规定”亟须尽早纠偏,让地方发展尽快步入正常轨道。
最后,还必须强调一点,今年是党中央明确的“基层减负年”,各地方都在细化举措,积极为基层党员干部减轻负担。基层党委政府在减负的大环境下,更应该主动作为,想方设法提高工作能效,为群众服好务、办好事,可千万别继续走粗放管理的老路子,这样只会把好经念歪,错失发展良机。
文/陆仁忠
来源:红网
作者:陆仁忠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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