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中学一份防性侵教育材料中将女性的抽烟喝酒行为以及被害人“胆大”“轻信”等特征列为易遭性侵的原因,事件经由媒体报道引发广泛争议。近日,有媒体为此事发声,认为抽烟喝酒与性别无关,教育材料将性侵发生的原因归咎于女性被害人自身行为,这是对女性的审查,用刻板标准去衡量女性是否自重。评论区、社交圈关于此事的讨论愈演愈烈。
这场公共讨论中,不少人认为,若将女性自身生活行为列为性侵的原因之一,无异于指责女性被害人自作自受,这种女性原罪论是荒谬的。毫无疑问,被害人遭受性侵后不该被社会苛责,这是社会常识。但是,公共大讨论需要警惕的是,如何避免陷入混淆客观事实与价值评价的陷阱中。在讨论中,一些“穿着不暴露并不会降低被侵害的概率”等言论便属“堕入陷阱而不自知”的情形。
确实,就社会价值而言,不应苛责或诘难被害人。但是,从事实论出发,难道被害人的行为和特征不能或不该被纳入观察和讨论之中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有被害人的犯罪或社会越轨行为中,受害人和施害人双方都在进行着一种社会互动。事实论,讨论受害人或施害人的行为是为了系统性地解释犯罪或越轨行为,探究哪些因素引起、促进、诱发了犯罪,而这也恰恰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犯罪学研究中,坚持“价值不干涉”原则,事实的归于事实,价值的归于价值。也正因此,基于对被害人的考察,犯罪学界才有可能提出“情景理论”“日常活动理论”等一大批理论和研究,为犯罪预防做出巨大的贡献。
假如公众讨论始终模糊或忽视事实描述与价值评价的边界,那么犯罪学所提出的这些理论只会被认为是在替施害人辩解,由此,犯罪学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在社会公共大讨论中,当我们每每模糊两者的边界,无形之中便是人为地给公共讨论设置边界,正如“抽烟喝酒的女性更易被强奸”在事实上存在讨论的合理空间,而在价值层面或许天然就存在否定评价。如此说来,难道公众只能囿于价值,而不能对事实描述进行讨论了吗?
当公众讨论划清事实描述与价值评价的边界时,讨论才有意义,真理才会越辩越明。只有清楚地认识“抽烟喝酒的女性更易被强奸”属于事实论问题,大众才会更理性认识被侵害这一事实。犯罪是如何产生?越轨行为又是如何被推动的?在犯罪或越轨行为机制被明晰时,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讨论这些预防对策时,公众再引入价值判断。评价哪些预防对策或许与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相冲突,将其划入“软性”对策的一类,交由社会个人、每个公众自我权衡;判断哪些预防对策与人权无关、于价值无碍,便形成“硬性”对策,可推而普之。
不论是公众也好还是媒体也罢,在理解犯罪和其预防对策时,勿混淆事实描述与价值评价的边界。事实的归事实,价值的讲价值,才是公众讨论的正常打开方式,才能营造公共讨论的良好氛围。
文/洪珊珊
来源:红网
作者:洪珊珊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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