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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仕再遭“二选一”,电商法不能继续缺位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田德政 2019-06-21 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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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格兰仕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格兰仕在天猫平台出现搜索异常的声明》称,自5月28日拜访拼多多以来,格兰仕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并表示,尝试沟通后,异常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格兰仕认为是天猫业务层面的不作为,对此表示不满。( 6月17日 澎湃新闻)

在“5月28日拜访拼多多以来”,以及“6·18”电商大战即将来临的特殊背景和时间节点上,格兰仕在天猫平台上出现“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并“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格兰仕的上述遭遇,显然很难让人相信这只是一个“纯属意外”的“巧合”,而分明更像是被相关电商平台变相实施了“二选一”措施(也即,相关电商平台强制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尽管,与明目张胆的“二选一”相比,“搜索端出现异常”看上去似乎显得没有那么“赤裸裸”,但从实质效果来看,这种通过更隐蔽技术手段来干扰、妨碍入驻商家正常经营销售的方式,与公然直接的“二选一”做法,实际上又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同样也会给入驻商家带来十分严重损失。这正像格兰仕在声明中表示的,为了备战618,和合作伙伴在天猫备货超过20万台,“但这些努力如今化为泡影”。

而进一步站在更广阔的市场秩序角度,各种公开或变相的“二选一”做法所损害、“化为泡影”的,实际上远不仅仅止是那些具体入驻商家利益和经营选择权,同时也是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本身,以及背后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福祉。这诚如不久前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指出的,“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而对此先贤也曾深刻表示,“我们选择的自由,就一个竞争社会而言,依赖于这样的事实:若某人拒绝满足我们的愿望,我们可以转而与另一人谈判。但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垄断了我们命脉的权威,我们就只能寄希望于他的仁慈了”。

事实上,无论是明目张胆地要求“二选一”,还是通过“搜索端出现异常”等更隐蔽手段妨碍入驻商家正常经营、变相实施“二选一”,相关电商平台的这些做法,其实都是被法律明确禁止,也是明显涉嫌违法的。如依据《电子商务法》35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这种背景下,面对电商平台实施的各种屡禁不绝、层出不穷的公然或变相“二选一”行为,无疑不能仅止于相关受害经营者的声明、“不满”,相关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也应积极介入,认真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监管执法责任,充分激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如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只有充分落实电商法、确保其不缺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可能有效改变“二选一”现象屡禁不绝的局面,也才可能充分维护捍卫电商法本身的生命力和权威,所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文/张贵峰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田德政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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