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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岂能让开发商借解约获利?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19-06-24 1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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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70%购房款,装修入住5年多,因争议,尾款未结,遭开发商起诉,被判令退房;可此前两起同类案件,均为邻居业主胜诉。西安市景寓学府小区的韩女士大惑不解,6月21日,她向陕西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已被受理。(6月22日《华商报》)

说起韩女士和开发商西安景寓置业公司的纠葛,并不复杂。房子建大了,实测面积为151.04平方米,比协议面积142.05平方米,多出了8.99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6.33%;在对超建面积的费用如何承担上,双方产生争议。韩女士没法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结算;而开发商也不就事论事解决问题,不结算,就又给加算10多万元违约金,并“一女二嫁”式的把房子办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双方裂痕扩大;僵局持续经年。

只是,由韩女士早已按合约、分两次交付70%购房款可见,她有交易的诚意,也对完成整笔交易抱有预期;那么,又岂能因局部争议,就推翻整个交易?局部争议,就事论事加以解决也就是了。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通过司法渠道定纷止争。个中是非曲直,并不难辨明;双方权利厘定,最高法也出台有相关指引。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属业内正常现象,购房者若因此想解约退房,都是门儿也没有的;而反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不大正常,属于开发商的自身失误。那么,开发商就该为此担责,为自身失误埋单。

追根溯源,纠纷还是源于开发商自身过错,超建面积8.99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6.33%,又不愿依法担责,对其中过半的超建面积不计价,而要多收钱。可开发商违反协议想建多大就建多大,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换谁也都不能接受。就此而言,韩女士拒绝按照开发商的要求结算尾款,并无过错;作为过错方的开发商理应对双方僵局负责。

而且,在此前2016年和2017年两起同类案件中,莲湖区法院及西安市中院,都是认为韩女士的邻居“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对多出面积的购房款承担方式发生争议,致使未能交纳剩余房款”,系事出有因,“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驳回开发商解约、退房诉求。可轮到韩女士的案件,却称其 “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有悖诚信”。这样前后不一致、有违同一律的判决,非但难令败诉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且会让人陷入无所适从,就像给社会传递出的信号是紊乱的,无以发挥法律判决对人的行为正常的指引作用。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得利益”;而涉事法院支持开发商的解约诉求,判令韩女士退房,反倒正中作为过错方的开发商下怀,令其因解约坐享该房产升值收益,而令无过错的韩女士利益受损。这有悖于公平正义。并且,如此判决,在近年西安市房价大涨的大背景下,甚至可能催生开发商借故解约获利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交易的稳定性。关于这点,涉事法院实不容不察。

同案而不同判,着实荒诞!又岂能因局部争议,推翻整体交易,令作为过错方的开发商,借解约而获利?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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