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电捕鱼违法,枨冲镇的黄某庚仍心存侥幸,选择在夜深人静时偷偷来到浏阳河枨冲镇河段驾船电捕鱼。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刚带着渔获物上岸,就被蹲守在岸边的渔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抓个正着。昨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黄某庚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6月27日《浏阳日报》)
据报道,在禁渔期期间,黄某庚到浏阳河枨冲镇河段开展非法电捕鱼,共捕获黄鸭叫、鲫鱼、小桂鱼、鲶鱼等渔获物17.74公斤。虽然电捕鱼数量不多,但非法电捕鱼不是以“数量”的多少来评判是否违法,而是只要是非法电捕鱼,那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在禁渔期内,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捕捞工具电鱼,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本案的处理正是罚当其责,罚当其时。
但反思本案,有一点需要追问,那就是相关部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还很不够。本案的这名电鱼者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再加之法律意识不强,总以为电捕几条鱼犯不了什么“大罪”,从而无知而为。笔者想,如果相关部门在广大群众中能经常性地大力开展禁渔、电鱼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讲明违法后果,或许类似悲剧就不会发生。
但笔者以为,无论如何,“非法电捕鱼被判刑”一案,无疑还是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它不仅是对这名电鱼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律教育课。
但愿通过“非法电捕鱼被判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识到禁渔期的环保意义,切莫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让自己身陷囹圄,摊上“牢狱之灾”。
文/廖卫芳
来源:红网
作者:廖卫芳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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