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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女童遇害案: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才是真正的社会之痛

来源:红网 作者:杨超凡 编辑:田德政 2019-10-28 16: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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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大连沙口河区10岁女童王萱被同小区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案”刺痛人心,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加害人蔡某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刑事处罚,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争论。

然而,笔者认为,“大连女童遇害案”反映出来的更为根本的问题不是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问题,而是亟待关注和解决的家庭教育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家庭教育问题的根本性,首先要廓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搞清楚它为什么不是此次事件的“真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体系性架构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定罪、量刑等刑法各个环节的重要因素,其立法修改是具有相当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科学论证和试点研究,绝非一朝一夕、三言两语可以决定的。

况且,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未必不合理。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认知控制神经系统处于发育期,自身控制能力较弱,其犯罪行为多为家庭、学校、生活环境综合作用的产物;此时他们又是处于学习、积累和大量吸收外界信息的阶段,因此其可塑性强,复归社会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将犯罪的惩戒和预防成本交由家庭教育承担,敦促监护人帮助未成年犯完成其应完成而未完成的社会化过程,有助于节约社会成本,不失为一项合理的制度设计。

相比较而言,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则显得更为迫切和关键。“大连女童遇害案”的相关报道指出,加害人蔡某某此前曾跟踪和骚扰过多位女性,许多居民也都向蔡某某的父母反映过他的不良行为,但是蔡某某父母却没有及时地进行教育,还包庇自己的孩子,“反而把来评理的姑娘给骂了一顿”。试想,倘若蔡某某父母能够认真、严肃地对待孩子的不良行为,能够对于邻居的提醒产生应有的警觉和注意,转而更多地面对和解决孩子的成长问题,多加疏导和管教,那么这起恶性事件很可能就不会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蔡某某父母的纵容、懈怠,酿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

事实上,近些年来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频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家庭教育环节出了问题。家长要么过于溺爱自己的孩子,要么完全漠视孩子的成长,这两种情形都会助长孩子的恶习,使其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纵观“湖南六年级男生持刀弑母案”“13岁初中生锤杀双亲案”等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教育的缺失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性本善,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后天环境造就了他们不同的性情和行为,影响着他们的人生道路。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令人愤恨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也是家庭教育缺位的受害者,令人叹息。

而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绝不仅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实际上,它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师生关系问题就是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又一结果。辽宁朱老师,只因没收学生扑克牌,惨死在讲台旁;湖南鲍老师,只因让学生写作业,倒在了血泊中;四川黄老师,只因不让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被打进ICU,而学生声称在家父母都管不到他……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导致学校教育的无奈,老师不能管、不敢管、不想管,“跪着的老师”甚至成为常态。“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是社会之痛。

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是造成“大连女童遇害案”此类悲剧事件不断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比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失职父母才是真正的问题解决之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可以考虑在民事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重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比如提高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以此敦促其积极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这样做也可以使相对加重的民事责任去平衡相对“缺位”的刑事责任,有效地回应和解决未成年人“低成本犯罪”的问题,实现法理和情理的统一,让社会不再出现下一个“蔡某某”。

文/杨超凡(中国人民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杨超凡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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