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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洗澡被误当嫖客控制,执法岂能如此任性

来源:红网 作者:熊楚曦 编辑:田德政 2019-11-14 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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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唐山市民张先生称,9月15日晚,他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越河派出所民警误认成嫖客被控制,后住院一个月。其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公章的书面文件显示,涉事派出所民警将张先生查控后排除其违法嫌疑,由派出所补助其9万元。然而,11月8日唐山市开平分局的三位工作人员来到家中,称张先生接受媒体采访违背协议,要求收回已给出的9万元补贴金,让张先生走法律程序。11月10日,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致歉,称此事系“乌龙”执法,愿意继续与张先生一家诚意沟通,妥善处理后续事宜。(11月12日《新京报》)

警方误把洗澡的63岁老人当成嫖客并实施了抓捕,听来有些荒唐。后续报道中涉及的9万元更是反映了当地警方关对于误抓的隐瞒、躲闪。“9万元”也被许多网友定上了“封口费”的性质。此后,唐山市公安局致歉。既是“乌龙”事件,本可以心平气和地依法解决,却闹得如此坎坷曲折。“乌龙”背后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引人深思。

首先,这反映了执法不严谨的问题。面对穿着短裤跑出家门查看的张先生,警方“不管三七二十一”,未经确认、无凭无据便指称张先生是“嫖客”并将其按压在地。这样高冷而又粗暴的抓捕行为说得好听点叫雷厉风行,但其实就是执法不严谨的表现。“抓了再放”看似只是一抓一放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中给错抓对象带来的名誉和精神上的损伤是无可避免的,更是侵害了错抓对象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等权利。警方有着执法的权力,更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明确执法权力,也应明晰并服从执法行为的规范。同时,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相关约束和监督制度也有待完善。

再者,这反映了执法不文明的问题。实施抓捕和押送期间,张先生多次提出抗辩,但警方并没有听取并核实或加以盘问,反而对已过花甲之龄的张先生拳脚相见致使张先生多处受伤。本应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却一时间成了对无辜群众动手的施暴者。即使当时不能确认张先生是否无辜,但他并没有暴力抗拒,仅仅只是辩解,便被警方暴力压制。这一行为明显有违公安机关文明执法的原则和规范。文明执法不仅是公安机关必须落到实处的规范和要求,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及法律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最后,这反映了后续处理不依法的问题。警方给张先生的9万元名义上是赔偿,实则是为“私了”所付的“封口费”。其在张先生将此事告知媒体后上门收回“赔偿”的行为更是给这9万元贴上了“封口费”的标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执法全程运行需在阳光下,警方在“阳光”下抓错了人,依法赔偿实在没必要在“暗地”里进行。本就是抓错了人,不积极依法改正错误,反而知法却不依法,错上加错,一错再错,这实在是一种有损威信和公信力的行为。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此淡薄,怎能在公民面前树立法律的威信,怎能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其执法过程和结果又怎能让人信服?

法治社会中国家依靠法律和执法机关维护长治久安,社会依靠法律和执法机关维持稳定的秩序,人民群众依靠法律和执法机关保障自身权利。公安机关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保护公民权利的使命,切实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公民权利的保护者,岂能任性而为?

文/熊楚曦(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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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楚曦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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