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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岂不更好

来源:红网 作者:​姚村社 编辑:田德政 2019-11-17 16: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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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11月17日《新京报》)

原本老师可以对学生“罚站罚跑”,如今又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的此等做法也许不能简单地用进步或倒退去评说。

有关孩子的教育,有人认为近些年咱们走了个“之”字形。许多年前很多家长和老师还信奉“不打不成器”。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赏识教育”“激励教育”成为主流。后来又有人发现,只有赏识激励已经矫枉过正,效果堪忧,把“戒尺”还给老师之声此起彼伏:对一些过度调皮捣蛋的学生,如果不施以惩罚,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适度使用一些惩戒手段有利于正常教学,对调皮捣蛋的学生也有好处。

当然,也有人反对:靠打这种负面情绪只会让孩子产生厌恶,即便你再恨铁不成钢也没用,为什么很多人小时候厌学,长大后却渴望学习。

实际上,关于教师管教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有一个问题是很现实的:“戒尺”的度并不好把握。一为谁来惩戒,不是所有老师都具备这样的资质,也许连许多父母都不具备这样的资质。二为犯了什么样的错才需要被惩戒。三为谁来监督惩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显然,问题的焦点并非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而是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对学生、对教师、对教育的保护区分度不够。没有具体区分开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做到什么程度才“刚刚好”,既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又没有超越“红线”等等。

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并无法回避这些现实问题。所以,最根本的,不是惩戒规定由谁去制定,而是首先要在认知上得到取得相对一致,有一点应该是可取的,那就是,相关专家所建议的,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

学生本身就是受教育者,又可以说是“当事人”,让他们参与规则制定。既体现了对人的基本的尊重,也会使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效和持久。

来源:红网

作者:​姚村社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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