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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就当承受刑责

来源:红网 作者:​堂吉伟德 编辑:田德政 2019-11-28 15: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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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条恶狗咬伤不治身亡,引发关注。事发11月21日,有报道称,涉事的两条狗系牧羊犬,主人称并不知两条狗从家中跑出,这两条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已交由刑警队负责。(11月27日 澎湃新闻)

此案交给刑警队负责,意味着警方把恶犬伤人致死事件作为刑案处理,狗主认将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也是如此,如果将恶犬视为一种潜在的伤人或者杀人利器,狗主人即便没有主观的故意,但若是因为管护不当而造成恶性事件,本当为此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各个方面看,恶犬伤人致死都符合定罪的原则,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很多网友对此似乎并不认可,并将其与开车行为进行比较。事实上,开车同样面临着刑责的风险,比如在具体操作或驾乘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死亡,同样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切要素。如贵州遵义的杨某在山间公路开车时与女友邹某发生激烈争吵。邹某以跳车相威胁要求下车,杨某以为是气话于是继续行驶,没想女友真的强行拉开车门跳下,不幸摔伤头部,送医抢救无效身亡,之后杨某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3年。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比较足以说明,恶犬伤人致死,狗主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并不为过。

近年来,随着养狗人数的增多,恶犬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成为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的公共事件。血淋淋的场面引发了群众的恐慌,却未唤醒一些狗主人的麻木和冷漠。日前,杭州杨女士及其母亲在小区遭4条狗围攻,其母被咬到休克。犬主表示只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拒绝赔偿,让杨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据介绍,杨女士等人被4只狗围攻时,犬主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却没有上前阻止。犬主不仅未能履行好看管狗只,防止安全事故出现的责任,反倒在伤害发生后不主动赔偿,逼得受伤人只能走司法程序,在身体受伤之余又接受了精神上的再次伤害,其行为性质已相当恶劣。

那么,是什么给了这些狗主人“不为所动”“不闻不问”的底气?在经济责任之外的法律惩戒不足是最主要的原因。从一些恶犬伤人或者过失致死的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的表现令人极度失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具体的法律后果上,都往往过于强调客观因素,而少了对主观过错的追溯。很多人认为,狗伤人或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有了“狗”这个实施主体之后,对人的责任就过于宽容。法律的惩戒也有同样认识上的偏见,从而使得人的责任被人为地忽略,得已逃避法律的惩戒。要么“一赔了之”,要么“不管不问”,增加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形成了较坏的负面示范效应。

乱象必须用重典,只有明确了责权利,让失责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才会让其基于后果而心存敬畏,用最有效的措施去看管自己的爱犬,规范自己的养狗行为。同样,法律规定越严厉,法律后果越严重,犬主才不会对爱犬伤人无动于衷,而是积极主动作为以弥补自己的过错,通过赔偿而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在国外,对恶犬伤人或过失致死的行为,普遍采取较为严厉的法律措施。比如根据英国的《法案》,如果恶犬伤人,犬主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惩罚;若伤人致死,刑期将提高到最高14年。现行《刑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恶犬伤人致死行为纳入刑罚,具有拨乱反正之效,是以法治乱的重要措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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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堂吉伟德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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