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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赏网络主播金额设限刻不容缓

来源:红星 作者:徐林生 编辑:张瑜 2020-05-30 1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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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在国外读初中期间,用母亲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直播平台账户。短短一年时间,用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对直播账户进行付款充值,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金额共计65万余元。母亲发现银行卡消费异常后,小红先是谎称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后承认巨额打赏主播。小红母亲多次找直播平台协商退款事宜,均未果,无奈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5月29日《人民日报》)

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证件注册直播平台账户,然后巨额打赏主播,最终引发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此类纠纷中,原告方(未成年人监护人)一般以被监护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被告方(直播平台)返还巨额打赏。而直播平台则依据注册账号及打赏规则,要求原告证明对该打赏行为毫不知情,是被监护人擅自所为。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媒体报道看,发生纠纷后,原告获得全额返还打赏的机会微乎其微,大多选择与直播平台私了。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方很难举证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确属“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巨额打赏网络主播,除未成年人外,更多的是成年人,他们有大学生、社会青年、公司职员、机关干部,等等。打赏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近千万元。用来打赏的巨款,有自己血汗钱,有骗(偷)父母养老金、有借亲友的、有借高利贷、有贪污公款,甚至有卖亲生骨肉的……疯狂打赏的后果,有自杀了之,有妻离子散,有把家庭带入债务深渊,有锒铛入狱……这种新闻读后,令人不免扼腕叹息。

有观点认为,直播平台是市场化经营,粉丝给主播打赏属于个人赠与,不必监管。其实,这种说法站不住脚。直播不是做公益,主播不是“活雷锋”,其收入靠粉丝打赏为主,在直播间表演或主持属劳务付出。不管主播有否暗示或明示,直播中激励或诱导粉丝打赏的机制事实存在。粉丝往往是被争相刷存在感的氛围裹挟或诱导下,非理性打赏主播,迥异于民法意义上的赠与。

为了抑制粉丝疯狂打赏,以及网络直播健康发展,对打赏主播金额设限已刻不容缓。即,对一个设备终端或帐号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个平台、同一主播刷出的打赏金额,设定最高限额,超过无效。否则,放任自流,粉丝打赏主播没有最疯狂,只有更疯狂;由此引发的后果,没有最悲惨,只有更悲惨。

来源:红星

作者:徐林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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