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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被罚32万,会不会影响“生育意愿度”

来源:红网 作者:堂吉伟德 编辑:陈乘 2020-06-15 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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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一对夫妻因超生被征收近32万社会抚养费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番禺区卫健局妇幼科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专家表示,社会扶养费征收仍有法律依据,但各地可弹性处理,趋低征收。(6月14日《新京报》)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照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而在征收的标准上,当地将2017年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为52933元,按照三倍征收的标准,夫妻两人各自应缴纳的158799元,双方加在一起就高达32万元。以此而论,该夫妇超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法律依据和征收标准上,并不存在争议。

尽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于法律上和程序上无可厚非,但征收行为依然引发了外界的质疑,意味着公众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个目的,是为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这种补偿性的行政收费标准越高,则对超生冲动的遏制力就越强,同时行政调节的成效也就越明显。

在严格执行“只生一孩好”计划生育政策的时代,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和征收率的高低,对执行从严从紧的计划生育政策,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过,在人口政策逐渐放宽已并已“全面二孩”的大背景下,因生三孩而征收32万的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让人很难接受,回应社会吁求作出弹性处理,进行趋低征收应在政策执行的考量范围之内。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依然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符合法治原则,也是对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但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是,若是超生家庭并没有承担缴纳的能力,或者所承担的能力有限,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后,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水准就会下降,直接影响新生儿和其他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孩子本身并无过错,每个人都具有“社会人”的属性,属于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也是公共服务天然的对象。若能实行趋低征收让利于家庭,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性转移,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调节的目的并不矛盾,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

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人口红利的快速消退,社会生育愿望的持续性降低,人口政策必然会面临着重大的战略性转变,从限制出生到鼓励出生已成为大趋势。时下,辽宁等人口自然替代率在红线以下的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综合性激励措施,包括增加产假60天和对二孩家庭给予入托入学的补贴。若是一边进行二孩生育的激励,一边又对二孩以上的生育进行严厉的惩罚,这种看似差异化和公平性的处理,对生育愿望会形成实质性和根本性伤害。

实现人口均衡发展的“中国方案”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但更需要考虑到生育意愿度不高的现实情况,让有能力和条件生育的家庭愿望得到满足,让“想生育”的权利得以实现。因为相比于超生本身而言,对生育意愿度的限制而导致生育周期的失衡和生育链条的破坏,才是最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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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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