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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犯学生”,开除学籍是最好的教育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2020-07-27 1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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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某某因强奸罪获缓刑,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引发争议,事件最近上了网络热搜榜。

事发后,不仅有多名自称受害女生联系记者称自己与努某某网识见面后遭猥亵;还有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更有“强奸犯学生怎样在深圳上高中却回新疆高考的”之类延伸质疑?司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对其已掌握且有证据支撑事实依法处分。换言之 ,上述新报料“事实”一方面有待调查核实是否属实;再一方面,就算事实成立也只会影响处分“未来时”,而不足以否定和推翻处分“过去时”。据浙大回应,学校已启动后续调查。

就事论事看,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校方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处分程序和实体依据似乎并无不当,不足置喙。无论如何,既然事件已由普通个案曝光发酵为公共事件,终了必定会给各方一个交代。

我的问题是,浙大在调查因应个案同时,似乎也需回头检省一下相关处分依据。坊间有律师指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处分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此其一;其二,就处分合理性正当性正义性而言,开除学籍意味剥夺触犯刑律大学生继续受教育权,二者之间到底有否因果必然联系?答案是肯定的。对校方来说,触犯刑律的大学生,不仅在德行操守方面已然蜕化变质,且升级为应追究刑责犯罪行为,开除学籍实乃处罚相当罪有应得;就当事人而言,人身自由乃完成学业首要前提,被判处有期徒刑哪怕是宣告缓刑,本质上业已无此前提;就惩戒教育效用审视,开除学籍无疑是对类似行为最好的警示教育和以儆效尤。

事实上,浙大修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已具上位法规依据,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情形(二)即“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现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类似违法情形,大可适用开除学籍处分。

说到底,对“强奸犯学生”的处分争议,与其说是剑指个案处分裁量质疑,毋宁谓之是对处分依据的质疑。有待善意提醒的是,不理性检省适时修订处分依据,以后遇到类似个案,就可能还会引发争议和舆情。不信,走着瞧。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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