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区免责声明并非“免责金牌”

来源:红网 作者:王昭馨 编辑:陈乘 2020-10-06 21:54:07
时刻新闻
—分享—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2日,广西南宁市民龙先生和家人到龙门水都景区游玩,却在景区的野外临时停车场被红火蚁叮咬,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事后,龙先生前往景区管理方处问责,不料对方认为停车场贴有明确的免责声明,此事景区没有责任。(10月5日 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

免责声明,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而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显然,野外临时停车场中的红火蚁这类野生动物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景区本可以通过喷洒驱虫药物,发放防虫喷雾,设置显眼的警示牌等方式避免此类虫蚁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尽管龙门水都景区停车场发布了免责声明,该声明也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次红火蚁伤人事件中,龙门水都景区认为停车场不在景区范围内,且免责声明已写明,“本停车场仅提供车位停放车辆,只收取停车位占地费用”,因此景区对各类问题概不负责。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龙先生在龙门水都景区停放车辆并交纳了停车费用,意味着龙先生与景区的停车场产生并完成了协议。因此,景区有责任承担起保证龙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非景区管理方认为的毫无责任。

根据信任理论,游客进入环境优美的景区,享受假期,是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知识、技能、经验和职业规章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合同关系和旅游宣传的信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另一大原因。

此外,从风险和效益一致性的角度来看,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游客前往相对陌生的环境,对周边危险知之甚少,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游客的安全成本,进而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龙先生既已支付给景区停车场相应费用,景区便应支付其服务安全成本,而不是只获取盈利,不顾及安全保障义务。

景区的服务安全成本包括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两类。这说明,景区既需要借助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未尽到也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免责声明”并非景区的“免责金牌”,景区理应担负起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文/王昭馨(广西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王昭馨

编辑:陈乘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0/10/06/847111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