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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讨薪积极教师,岂能“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张瑜 2020-12-02 16:23:1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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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3日,被欠薪9个月的河南固始县分水亭镇中心校教师张贵刚在QQ群发布“去教育局庆祝教师节”的言论。4天后,他被固始县公安局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名目,处以10日行政拘留。事后,他提起行政复议,信阳市公安局认定,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今年2月1日,固始县公安局再次调查后,又认定张贵刚构成寻衅滋事,维持10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变。他再度申请复议,不过这次,信阳市公安局认定“寻衅滋事”定性正确,他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但固始县法院和信阳市中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他正准备申诉。他说:“我只是讨薪的方式方法错误,并没有寻衅滋事。”(12月1日 上游新闻)

张贵刚说要“去教育局庆祝教师节”,意思无非是要去信访,表达催讨欠薪的诉求,但吁请全县教师都去教育局门口的说法,确实欠妥。《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不过,嘴炮归嘴炮,去年9月6日中午,他察觉异样后,解散了有80多名响应者的QQ群;当晚,该县教体局工作人员、网警、派出所民警也陆续到访,警方对他进行了训诫。所谓训诫,指对轻微违法者,责令其认识、改正错误,并不得再犯。

当地警方对他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程序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贵刚既已被训诫,且并未再犯,那么,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当地警方就没有再对他行政拘留的理由。

但是,不过时隔4日,当地警方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对他处以10日行政拘留;当然事后,经他申请复议,信阳市公安局认为没证据表明他不听劝阻,“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由信阳市公安局认定无证据表明他不听劝阻可见,就是当初当地警方对他进行训诫是否合适,都是颇值商榷的。

但当地警方再查后又认定他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款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还是应处10日行政拘留;就好似从百宝箱里又祭出了一款法宝——总有一款适合你,能治你。

所谓“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在警方执法实践中,通常是指:当事人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混乱,但严重程度又够不上刑事制裁的违法行为。可一则,张贵刚在QQ群发布“去教育局庆祝教师节”言论,却属事出有因,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催讨欠薪,并非无缘无故,无理取闹;二来,嘴炮归嘴炮,他也及时收手,并未付诸实际行动,更谈不上造成扰乱当地教体局正常办公秩序的实质后果。所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和他的作为也是殊难挂钩。

当地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为他“通过网络发布煽动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固始县教师队伍稳定和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可追根溯源,导致教师队伍军心不稳,乃至教学工作涣散的,难道不是当地的欠薪行为吗?回避制造问题的人,反去归咎提出问题、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这又是什么道理?

张贵刚在被行政拘留后,又被当地教体局据此作出降级降薪的政务处分,现在每月实际到手的钱,只是2000元出头,只有原来的一半。虽然当地教师欠薪问题已得到解决——今年3月,该县财政局补发了教职工2019年前三季度的平时目标考核奖和补贴,但当日的“为众人抱薪者”——催讨欠薪的维权“领头羊”张贵刚,却陷入了几要被“冻馁”的逼仄困境。这不能不令人要往他疑似招致了打击报复方面联想。

俗话说: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教师欠薪问题,业已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9月29日,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拖欠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等问题摸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更是派员赴各地明察暗访,针对拖欠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等问题进行督查。而催讨欠薪教师疑似被“秋后算账”,招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式打压的情况,和全面整顿清理教师欠薪问题的大氛围,真是颇显违和。要是不予及时纠正,而令积极维权、催讨欠薪者没好果子吃,那么今后,谁还敢去做反映教师欠薪问题的“出头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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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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