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于立生
早上喂猫时,猫商高先生发现一只布偶猫“变了样”。他介绍:原先的猫品极高,价值6万元;“变了样”的猫,体型大,耳朵部位毛色较深,品相一般。接警后,上海松江区泗泾镇派出所根据高先生提供的线索,成功锁定嫌疑人朱某夫妇,于2月22日将两人传唤。目前,朱某已被松江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月26日 澎湃新闻)
原来,2月9日,朱某夫妇在高先生那购买了一只价值1万元的布偶猫,带回家后却发现,猫的脚和耳朵有伤,顿觉上当受骗,后上门讨说法未成。
若要换猫,而又协商不成,大可报请消协或工商部门介入调处;甚至诉诸司法渠道定分止争;却不能借购买猫粮之机,上演“掉包计”,将发现、喜欢的另一只布偶猫换走。这明显不妥。
但是,对朱某,又是否需要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当慎!
一方面,正如同“黄金有价玉无价”,布偶猫作为宠物,价格弹性本身就大,根据血统、品相、用途等,价格千差万别。被换走的猫,是否就如高先生单方所说,价值6万元呢?这还需警方通过市场走访、委托物价部门评估等途径,作出最终认定。要是实际价值也是1万元左右,那以1万元换走1万元,是不算盗窃的。
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盗窃罪,作为一种侵财类的故意犯罪,要求当事人对以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有一大致上的明确认知。要是当事人完全不明知,没有犯罪故意,也是不好轻易认定盗窃罪的。何况,刑事司法还须讲究谦抑性原则。
譬如,曾经沸沸扬扬的“天价葡萄案”。2003年,三个农民工偷摘吃了北京市农科院研究所斥巨资研发的新品种葡萄,北京市物价局一度定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但最终,是按一般葡萄的市场价值估算,认定偷吃的葡萄价值仅为376元,3人未被起诉。2018年,四个老年农妇偷掰了湖南农业大学浏阳基地试验田的近百个科研新品种玉米棒,也未被追究刑责。因为主观上,他们对科研新品种葡萄或玉米无知,对其特殊价值根本没有认识,不存在犯罪故意。
回到布偶猫“掉包计”事件上。如果朱某对高先生所说的被换走的猫价值6万元,完全没有概念,在他意识里,只是因花1万元买了伤猫不满意,又欲讨说法不成,就私自偷偷掉包换走大致同等价值的猫,那就没有犯罪故意,涉及不到盗窃罪。
当然,如果朱某明知换走的猫,和自己先买的猫,价值悬差大,还私自掉包,那就涉嫌盗窃罪无疑。
不过,揆诸常情,谁都知道,像商店,尤其是货值不菲的商店,通常都安装了监控。在摄像头之下,以价值低的物品,偷偷换走明知价值高的物品,一准早晚会被发现,跑不掉,会给追究盗窃罪,谁都清楚和不敢。但是,如果以在同个店里购买的物品,因为不满意又协商调换不成,私自换走同等价值的同类物品,换了也就换了,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这样的判断,或许才大概率符合朱某上演“掉包计”的当时心理。
朱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被换走的猫,实际市场价值如何?朱某对其市场价值有无大致上的明知?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当地警方还需通过深入、审慎的调查,搞清楚:既不轻易放过犯罪分子,也要避免因荒腔走板的消费纠纷过度维权而升级到以刑事手段来打击。
不论布偶猫“掉包计”事件最终结果如何,此事都给人一个教训,就是消费维权行为,应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不能擅自轻启私力救济。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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