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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为并非公益的天敌

来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编辑:张瑜 2021-04-29 1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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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匡生元

河南省夏邑县一位家长在学校门口捐建天桥之事日前引发关注。捐赠建立这座天桥的孟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钱是带不走的,她做的只是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4月27日晚,夏邑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情况说明称,捐建人提出要过街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有关部门没有同意。为确保项目的公益性,根据有关法律,天桥建成后移交给政府部门管理。(4月28日《河南商报》)

孟女士想要过街天桥30年广告经营权,有关部门没有同意,根据当地官方的说明,应是“确保项目的公益性”。这“公益性”是什么意思呢?是说孟女士的捐建是公益行为,还是说建的天桥是公益性项目?

如果是前者,那么理由不充分。孟女士的捐建是公益行为不假,捐建者的捐建行为不能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地政府不可以对孟女士的公益行为予以适当回报。

2015年,国务院国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捐赠、捐资、捐建等公益性行为,符合条件是可以减免税的。既然可以减免税,那么给予捐建者一定年限(不一定非30年不可)的广告经营权,并不影响捐建人孟女士的公益性行为。

过街天桥,肯定是公益项目。那么公益项目能不能够做广告经营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在我国,有些城市如昆明等有专门的过街天桥管理办法。办法就明确规定,在保证天桥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以及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利用天桥设施,按照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广告。天桥的命名权和广告发布权可以出让。公益项目并不天然地排斥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并非是公益的天敌。过街天桥上发布广告无损于其公益属性。

孟女士拿出百万巨资在学校门前建一座天桥,令人敬佩。她要30年的广告经营权也可以理解。当地没有同意孟女士的要求,或许有其考量,但本可以做得更好,即具有人情味、市场意识和双赢格局,让捐建人不心凉,让“吃瓜”群众看到做善事有善报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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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匡生元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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