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发布。行动计划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并且,还将把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展开联合约谈。
从该计划可看出国家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决心,但在政策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恐怕还有更多细节问题需要考虑周全。唯有如此,好政策才能落到实处,而不是沦为“纸上计划”。
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着隐性的性别歧视,他们在招聘条件上没有限制性别,面试时也不会提性别问题,但是招聘者却对女性存在偏见,在最终录用时会以性格、学历、女性婚育耽误工作,甚至是工作领导的个人喜好等原因,将女性应聘者拒之门外。
有些行业,在招聘条件上标明“限定男性”,是因为该行业的客观需求,而与性别歧视无关。男女在生理条件上,存在着客观差异,一些需要力量的重体力活,如矿井作业、货物运输、挖煤炼钢等工作,由男性来做会更加合适。如果“一刀切”,强制规定所有行业应“男女平等”,对男女客观存在的差异视而不见,会给部分行业增加不必负担的成本。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应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消除就业招聘中隐性的性别歧视,最重要的是大力普及“男女在智力、思维、实际工作能力不存在差异”的观念,移除人们关于男女能力差别的偏见,让企业在招聘时不会因为应聘者是女性而有一些先入为主的想法。针对就业招聘过程中最为突出的女性因婚育被排斥的问题,应出台具体的措施来解决,如为企业雇佣婚育女性设置补贴;改进男性婚育假,男性也应休与婚育女性同等时长的产假。同时,要正确对待男女客观上的生理差异,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应该出台相应的特殊规定。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要直面就业中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并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消除性别歧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男女平等。
文/欧阳衡(重庆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衡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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