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一事引发网友热议。9月24日,复旦大学方针对此事回应称,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9月24日 红星新闻)
在探讨其公开的合理性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个人的违法信息是不是属于个人信息。以今年新颁布但是还未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根据复旦大学公示的内容来看,其中至少包含姓名、学号、专业这些能够具有唯一性特征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显然能够识别并确定出特定的学生,因此属于个人信息。
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开这些信息必须取得被公开人个人单独同意,否则不得公开。而学校却将其张贴在学校的公共场所,显然,此次公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退一步讲,虽然其公示的范围仅是校内,目的仅仅是为了“警示”其他学生,但是在如今信息网络时代下,信息的传播早已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怎么能保证此公示中的信息能够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如果传播了,造成了恶劣影响,又怎么保证学生的名誉权?由此看来,如此公示实为不妥。
此外,即使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诸如家庭住址、姓名等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泄露甚至在网上公开。此次事件中的学生有嫖娼行为,虽然他们本身的确存在过错在先,但是他们仅仅是因为涉及行政处罚被开除学籍,并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来看,既然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都得到法律保护,那么行政处罚这种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犯罪的被处罚人的信息理应得到保护。
此次事件中,对处罚进行公示的确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可以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笔者通过检索发现,目前已有的公开的关于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少是以“姓氏+xx”的方式进行公开,而不是直接公开被处罚人的姓名。而学校对处罚的公示也可以采用这一方式,在公示时对涉事学生的信息采用“姓氏+xx”的方式,隐去学号等能够特定化学生的信息,并在旁边附上相关处罚依据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说明。如此一来,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不至于引发网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
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希望被处罚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而不再犯,如此公示不利于该目的实现。学校对违法行为坚决说“不”的态度值得赞扬,但是对于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的行为,我们同样也要说“不”。
文/李建云 (湖南师范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李建云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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