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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失业?如何辩证看待竞业协议

来源:红网 作者:王禧雨 编辑:陈乘 2021-10-14 21: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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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0月12日,《每日人物》发布一篇名为《大厂查无此人》的文章,使竞业限制协议这个话题再次进入到人们的关注视线内。今年3月,腾讯前员工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判赔超97万,此事曾引发网友们的巨大争议:有人认为员工违约在先,赔款合理;也有人评论说这实则是一种垄断行为,是大厂对劳动者的剥削!

何为竞业限制?简单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如此一来,当员工一旦选择跳槽,他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进入协议上规定的行业领域,对那些就职于互联网大厂等专业人才来说,这是否就意味着“辞职即失业”?我们又应该如何辩证看待竞业协议呢?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为防止内部商业机密泄漏,一些涉及电子科技、互联网、软件芯片等高端制造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通常会与员工签订此份协议,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行业竞争地位。在此前,也确实存在员工跳槽后,将技术制造机密泄漏出去,后生产出与原公司类似商品的先例。

虽说竞业协议更多是在针对那些掌握了商业机密的员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公司和员工之间力量的不对等,普通员工时常处于弱势地位,选择签署协议。还有一些企业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从而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而那些面临竞业“追杀”的员工不得不在新公司环境里“隐姓埋名”,如隐形人一般在新大厂工作,在笔者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人才就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人才流动和企业创新发展。

如何平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实现个人、企业、社会发展共赢。首先应从法律层面入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有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惩处,且完善有关竞业协议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协议涉及的主体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企业既要在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注重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兼顾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对于劳动者而言,需要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真正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文/王禧雨(四川外国语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王禧雨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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