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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使用童工,不能仅“一罚了之”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张瑜 2022-04-08 2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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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4月7日,“蜜雪冰城门店违法使用童工被罚”一事引发网友关注。

涉事门店负责人表示,“当时确实错了”,该童工为15岁的辍学女孩,“曾经因为我的错误决定有过这个情况,当时我确实错了。女孩15岁,不上学了,那个孩子其实是被家庭抛弃的孩子,然后出来找工作。我当时招她可能是出于责任心吧,感觉这个孩子太可怜了。她已经走了,我现在不知道她在哪里,当时执法局罚了一万块钱,我应该承担这个问题。”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4月2日,天台县蜜雪冰城饮品店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违法使用童工,该店被浙江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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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成年,尤其是未满16岁未成年童工的违法性,当然显而易见。对涉事企业实施罚款,也依法应当,但接下来,这位“15岁的辍学女孩”何去何从,是否也要被进一步跟踪、关注?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相关信息来看,这实际上都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准谱。如相关企业负责人事后仅表示,“她已经走了,我现在不知道她在哪里”。而如果再联系该企业负责人介绍的“女孩15岁,不上学了”,“孩子其实是被家庭抛弃的孩子”等情况来看,这名“15岁的辍学女孩”,今后接下去的前途命运,更是让人尤其不安、揪心、悬心。她是否可能反而将会面临更为艰难窘迫的人生处境,甚至进一步堕入更不测的困境、险境?

应该看到,就未成年人保护而言,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并配套相应的罚则,只是手段,并非根本目的,而真正的根本目的在于,能有效地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和福祉,如“身心健康得到保护、免受非法劳动的盘剥”的权益福祉,再如,“充分接受义务教育、免于辍学”,“得到父母或企业监护人充分看护照料,免于被家庭抛弃”。

这诚如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中开宗明义指出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在这种法规初心、初衷下,对于这起非法使用童工事件的处置,诸如“女孩走了以后怎么办”“是否已得到妥善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应该也必须得到进一步的追问和回答。

事实上,所有这些追问,都不仅只是出于一般道德道义上的呼吁,同样也是相关法规的内在要求。

如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在明确相关使用童工的罚则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同时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使用童工,依据相关法规,仅仅处罚企业,并非事情的全部和关键,而更重要的实际上还有,“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

而不难推断的是,即使我们不知道这名辍学打工的15岁女孩,此前究竟遭遇了什么,但从“辍学”“被家庭抛弃”等粗浅信息来看,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所在教育机构,可能涉嫌多方面的违法。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如果“被家庭抛弃”等情况属实,其父母或监护人,还可能进一步涉嫌更为严重恶劣的“遗弃家庭成员”性质的违法甚至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在辍学问题上,如果相关教育机构姑息放任这种行为,实际上同样也已涉嫌违法。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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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而言,对于这起非法使用童工事件,相关劳动监管部门,决不能仅止于简单的罚款,不能对涉事企业“一罚了之”,既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联系、协作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追查该事件背后可能关联到的其他各种违法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决不能只成为一句口号、空话。面对类似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相关劳动执法部门,不能只守着本部门的“一亩三分地”,就事论事地查处其中表面的劳动违法问题,而要对其中暴露出的其他违法问题线索,与其他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追查、深挖“非法使用童工”现象背后的根源。

只有如此,恐怕才能真正充分制止“非法使用童工”现象,而且能更全面地履行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不仅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并且真正打造、构建一个“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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