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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偷拍,少些让人寒心的“路人乙”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刘昱 2022-06-20 18: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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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齐超

6月16日,在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李女士发现被陌生男子偷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在到站后报了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偷拍男子表示愿意道歉。但是,车厢内的一个乘客却说,“就是你这女人不讲理,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觉得漂亮”。如果李女士报警,他就替偷拍者作证,证明是李女士的不对。(6月19日 央广网)

公共场合的拍摄,不一定都文明且符合法规:比如聚焦式拍摄某人,或者长时间盯着某人拍摄,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民法典》。《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享有人格权,这个“人格权”就包含了隐私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权利。因此,即便不是偷拍别人的隐私部位,也属违规,别人也有权要求删除。

地铁属于密闭型的公共场所,这种环境下拍摄别人,更有违规偷拍的嫌疑,“受害人”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或视频。每个人都有拒绝他人偷拍的权利。可是,杜绝偷拍行为,不单单需要“受害人”勇敢站出来,也需要旁观者秉持正义,出手援助“受害人”,制止偷拍行为和“咸猪手”,维护社会文明。

如果我们都做沉默的大多数,偷拍者将更加嚣张,那么,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被偷拍、被侵权的受害者?因此,我们需要团结一致,共同抵制偷拍行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不少的“路人甲”都能在发现偷拍时站出来制止,站在正义一方,喝斥不齿的偷拍行为。这一点,令我们很欣慰。

发现自己被偷拍后,李女士非常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该陌生男子删除照片,并且报了警。在警方的协调下,男子不但删除了偷拍的照片,还向李女士道歉。且不论陌生男子“偷拍”的意图良善,从法律层面看,未经当事人同意就拍摄,就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倘若拒绝删除照片,则会受到治安处罚;倘若偷拍别人的隐私部位,那就不是道歉可以了事的了,那就是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

按理说,偷拍者删除照片,且进行了道歉,此事已经终结。然而又节外生枝——全程了解偷拍的“路人乙”,说李女士小题大做,惹是生非,不讲道理;还妄称“人家看你漂亮拍你,是看得起你”,倘若李女士报警,他将替偷拍者作证。偷拍违法已是常识,这名“路人乙”非但不谴责偷拍行为,还嘲讽李女士小题大做,而且用“看得起你,才拍你”替偷拍者“解围”,这算什么逻辑?

公共场所的街拍,应做到文明、守法。加强肖像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公共场所的偷拍,我们需要多一些正义之声,多一些能伸张正义的“路人甲”,而少一些嘲讽保护肖像权的“路人乙”。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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