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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戴口罩还伤人被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2022-10-20 17: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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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10月16日,宁波北仑戚家山街道菜场商贩乐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菜场工作人员蒋某某对其进行劝阻,乐某某拒不改正并用扩音器扔向蒋某某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对乐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表示,对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10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是阻隔疫情传播的有效措施。然而,少数人对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置若罔闻,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宁波北仑这名商贩胆大妄为,拒不佩戴口罩还打伤劝阻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咎由自取。此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能姑息,就该依法予以严惩。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为了阻隔疫情传播,各级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比如要求民众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出示安康码及行程码等等。然而,少数人防疫意识淡薄,对相关规定却不以为然,认为戴不戴口罩是个人的自由,在公共场所拒戴口罩。殊不知,在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不仅增加本人感染病毒的机会,也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因此,如果放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疫情防控工作就有可能功亏一篑,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均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这名商贩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拒戴口罩还伤人,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于法有据。而当事商贩为自己的鲁莽和不负责任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一点也不冤。

同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经国务院批准,新冠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我国《刑法》第330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阻碍疫情防控工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更为惨痛的代价。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这起典型案例,对其他人也是一次警醒和震慑,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民众都应从我做起,严格遵守和配合国家及地方各项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添堵,从而确保疫情不传播、不扩散、不蔓延。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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