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近日,陕西汉中的李女士向记者反馈称,其丈夫赵某时年48岁,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190天没安排休假,室内温度超过40℃,致其丈夫回到出租屋后夜间猝死。据悉,赵某在该公司先后干工14年多,工作岗位为保安。(9月11日 《长江日报》)
每天工作12小时,连续超过190天没有休息,不管是公司安排还是自愿加班,其目的或许就是为了多挣一些工资。这名48岁的保安猝夜间死出租屋,与长期超负荷加班有着很大的关系,属于典型的“过劳死”。如此悲剧究竟谁之过?笔者认为,这起保安猝死出租屋事件,敲响了“过劳死”的警钟,由于用工企业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必须对保安之死负责,承担应有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上法律规定,显然是为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权利。
然而,有不少劳动者,特别是从事“计件制”或“小时工”的工作,为了获取较多的工资,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是“家常便饭”。而用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对此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保安赵某每天工作12个小时,超过190天没休息,大大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如此超负荷地工作,身体被严重透支。不可否认,这种加班大多数属于“自愿”,但用工单位为何无视劳动法规,允许这种违法的加班现象存在?
实质上,无论劳动者“自愿”或被迫加班,都无法改变劳动违法行为的事实,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事件中,保安赵某的死亡已经被当地的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因公死亡,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按照广州市当地的企业职工抚恤条例,公司应给予赵某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作为赔偿,为其劳动违法行为“买单”。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该猝死保安连续超过190天每天工作12小时,对照劳动法规显然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涉事的用工公司,当地劳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严厉惩罚,让其得不偿失,从而倒逼用工公司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益不容侵犯。各用工单位应当汲取教训,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法规,依法合理安排职工加班,并支付足额加班费和合理安排调休等,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劳动权益,不要让类似“过劳死”悲剧重演。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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