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最近,长沙市民谭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的母亲刘女士在长沙市郡曼酒店做保洁工作期间不幸摔伤,因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酒店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就医疗费用垫付和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5月23日《湖南日报》)
目前,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逐年减少,劳动力人口老龄化不可避免。然而,由于超龄劳动者不受现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保护,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不在“服务区”,常常得不到保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在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其工伤等权益保障不该成盲区,让他们“流血又流泪”,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让超龄劳动者进入权益保障的“服务区”,类似长沙市民谭女士的烦心事,也就迎刃而解了。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如果劳动者超龄仍继续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务工等同于“打黑工”,便游离于劳动法规的保护之外,其劳动权益则不在“服务区”,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谭女士的母亲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其务工所在的酒店并未为她购买工伤保险,她在工作期间不幸摔伤,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相关待遇。类似劳动者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看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却严重损害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而现实情况,却与该法背道而驰,因为超龄劳动者工伤保护等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自然影响到广大老年群体退休后再就业的积极性。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谭女士的母亲属于超龄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摔伤,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其进行工伤认定。而酒店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及相关待遇则由酒店承担。
劳动力人口老龄化或将成为常态,其劳动权益保障须在“服务区”。一方面,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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