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捡手机者称手机已丢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7月9日《潇湘晨报》)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捡拾他人的财物,都会无偿归还失主,属于拾金不昧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少数人却“挟物要价”,索要巨额“感谢费”,不达到目的就不愿意归还他人的财物。贵州铜仁市这起典型案例,捡手机者索要5000元“感谢费”不成,又将失主的手机丢失,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失主8500元,具有警示意义。笔者认为,捡拾财物岂能“挟物要价”,索要“感谢费”应有度,莫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
我国《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捡手机者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其索要巨额“感谢费”不成,后又将手机丢失,显然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可以说一点都不冤。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挟物要价”,捡手机者有权向失主索要合理的“感谢费”。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保管遗失物等费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比例数,一般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导致在实践中双方很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本案例中,失主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的“感谢费”,应该说是相对合理的。而对方索要5000元数额较大,且没有妥善保管导致手机丢失,存在明显的过错,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因此,索要“感谢费”应有度,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事实上,拒不归还失物,属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失物的价值较大,拾得人拒不归还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贪婪没有好的结果。
现代法治社会,拾金不昧应当大力褒奖和弘扬,而返还失物索要“感谢费”,也具有合理、合法性,但千万不能占为己有,或狮子大开口“挟物要价”,甚至不达目的就故意毁坏失物触犯法律。以案为鉴,别让贪婪毁了拾金不昧。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田德政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