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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抹杀“陌生人给哭童‘立规矩’”的教育色彩

来源:红网 作者:易国祥 编辑:田德政 2024-08-29 1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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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国祥

著名评论人曹林近日发公号文《这个社会允许幼儿哭闹的年龄是几岁》,对某航班上两陌生女子将哭闹不止的幼童抱到洗手间“立规矩”,称“严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抱走、关闭、教训”就是虐待,并引用网友评论称是霸凌。作者设身处地替孩子身心健康着想,表达出那种慈爱和包容之情,于我心有戚戚焉。

但留言区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方说,给所谓“立规矩”行为冠上“霸凌”,这何尝不是一种“霸凌”。另一方则认为:“立规矩”就是“霸凌”。如果你觉得这是合理的教育方式,你又有什么理由? 坦率地说,笔者认为两名陌生女子不应该遭受这样严厉的谴责,倒是想回应后者的反问:“立规矩”何尝不是两陌生女是代替监护人对哭童进行一次惩罚教育。

对比起机舱里那些只管自己将两耳堵住、或到机舱后面躲清静、或只管“抗议”的旅客来说,两位陌生女毕竟是用实际行动来转变哭童现状,使舱里安静下来,这里既有对幼童的呵护,又有对监护人的帮助,还有对“同船渡”旅客的体谅。平心而论,她们的用心和初衷,怎么也不会是去“虐待”或“霸凌”。正如有关方面事后回应:这是在奶奶同意下的一次教育,孩子母亲事后对两陌生女的协助表示理解。在充满浓浓“厌恶”的机舱,她们是难能可贵的“关爱”行动派。在这个范围内,两陌生女是最不应该被谴责的人。

在对“立规矩”的一片谴责声中,笔者坚持不否认其中的教育色彩;在众网友为哭童体现人性包容的高尚氛围中,笔者要趁机主张早期惩罚教育的必要性。最近几年,中央和教育部门发文,旗帜鲜明地强调了在中小学校实施惩戒教育的重要性。而孩子的早期教育,具体到对于“一岁多”的幼童是否可以进行惩罚教育呢?

有教育学者及专业机构研究认为:在孩子具有一定语言交流能力和心智相对成长的前提下,三岁前是惩罚教育的关键期,它对于减少人的兽性,培养人性效果最好。而两岁之前的惩罚教育,往往在之后惩罚教育要投入数倍到数十倍之多的精力才能达到同行效果(引自《天才个性教育》光明日报出版社)。幼童惩罚教育做得好,会减少中小学教育很多麻烦。

然而,在洗手间教训孩子确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你什么时候连续3分钟没有哭,就什么时候去带你找奶奶。”这是两位陌生女子事后追述的一个复合句式的描述,特别是“3分钟”的时间概念,一岁多的孩子能否听懂,一般人都会高度存疑。如果是因为这一句话让“孩子2个多小时都没哭,后来还一起吃早餐一起开心。”怎样看都是教育者的主观臆断。除非她们在洗手间采取了并非“复合句式”教训,而是更科学有效的哄慰和辅导。但愿是后者,并建议,这个被“立规矩”的孩子应该由专业人士对身心健康进行诊断。因为在封闭环境里由陌生人“惩罚”,不能排除孩子是因为受到压力和惊吓而停止哭闹。

惩罚不当,会是孩子痛苦的折磨,也可能留下恐惧生人或其它教育者的后遗症。有无数案例说明,留下阴影的童年需要一生来治愈。同时,应该普及这样一个知识:家教中的惩罚教育,无特殊情况,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应该由父母实施,并要结合更多激励教育进行。即使是父母进行惩罚教育,也不能轻率进行。比如,一岁多的孩子,他大脑中还没有在公共空间不能够任性哭闹的程序性知识而持续哭闹,这不是过错,这还不能惩罚。

至于心怀同情和怜悯的旁人,你要么宽容接受,要么“善意的忽略”,要么正面引导与适当配合,应慎入对别人家孩子的“惩罚教育”,切忌越俎代庖。否则就会像两陌生女好心不一定办成好事,陷于在具体程序和方法上违法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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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国祥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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