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旭阳 (山西大学)
路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营店上购买了4部手机,收到货物后他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却遭到商家拒绝,于是路先生将网购平台诉至法院。而从电商平台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单多达77个。最终,法院支持了商家的做法。(9月4日 央视网)
此事值得引发我们的深思,如此频繁的退货行为已然超出正常消费者范畴,背离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设立的初衷。我们应该通过此事件吸取教训,完善相关规定,莫让“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部分消费者进行权利滥用的借口。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赋予消费者一定限度的“后悔权”,弥补网购无法试用这一不足,消除消费者网购的后顾之忧。但现实中,部分人滥用这一规则,“用完就退”的现象屡见不鲜:高校学子拍下几十套演出服用完集体退款,幼儿园老师六一前夕购买演出服演出结束后退货等等类似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
从法律层面看,消费者恶意无理由退货无法得到“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则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薅羊毛”这类行为破坏了商家与消费者的正常交易,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购买目的并非正常的以钱换物,而是通过实质上损害商家利益的方式,来免费获取商品的暂时使用权,这直接违反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初衷,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这种行为必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从道德层面讲,消费者网购时应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滥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有违基本道德。消费者享受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带来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秉持诚信原则、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谨慎做出购买决策等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退货行为。否则,不仅会给商家带来损失,也会降低自身及整个消费者群体的信誉,其更是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的运行下去,国家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弥补法律漏洞与不足,加强正确消费观与诚信观念的宣传。平台方应完善退款机制,做好审核工作,加强对恶意退货用户的甄别,在法律框架内对其后续行为进行限制,并针对这种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报告。消费者则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履行诚实守信、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
期待各方共同努力,让“七天无理由退货”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福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消费者和商家创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而非成为某些人投机取巧的手段。
来源:红网
作者:吕旭阳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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