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1月8日,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反映河南省睢县高级中学高一某班班主任王某某让学生们发毒誓:“在教室里面只有学习,若违此誓,死全家,先死爹,再死妈。”后经学校调查研究决定,已责成涉事教师向学生及家长真诚道歉,向校委会写出深刻检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停止其班主任职务。
班主任王某某让学生发毒誓,好像是一种励志教育,目的是督促学生能够专心在教室里学习,看似“用心良苦”。但是,督促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目的即使是正确,所采取的手段也必须要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要求。用这种发毒誓的极端方式来刺激学生,只能是一种升学指挥棒下的教育管理“乱作为”,既显示出教师自己的教育能力低下,也暴露出当前高中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倾向。
毋庸置疑,学校教育的使命是立德树人,一切的教育教学方法都必须有利于学生的德性成长,都必须以引导他们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为基本前提。要求学生以发毒誓“死全家,先死爹,再死妈”的方式,来驱动他们学习,首先会助长学生社会性成长中诅咒和谩骂的交际恶习,这如何能够引领他们成为一个文质彬彬、遇事讲礼、待人和善的社会好公民?
其次,如此的发毒誓,而且还会给学生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将他们的学习成果和家人的性命安危强行捆绑,与其说是在励志,不如说是该班主任企图通过恫吓的方式来逼迫学生学习,提高班级学习成绩,为自己增加管理成效。换个角度说,如果是让班主任自己来发这样的毒誓,他真的愿意吗?以学生背负沉重心理包袱的代价,来换得自己的成功,这不是班级管理,其实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
而从法律的层面上说,让学生发这种毒誓,其实已经侵犯了学生家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学生家人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班主任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根溯源,班主任让学生发毒誓这件事,最需要反思的,是目前学校中的某些“励志文化”的合理性。比如说,中考也好,高考也罢,在考试前夕,许多学校都会轰轰烈烈地组织开展“百日誓师大会”之类的活动,不仅教师、学生要参加,甚至是家长也被要求参与进来,旨在鼓舞学生们的士气,激发他们的学习动力,坚定他们追求成功的信念。
平心而论,这样的活动出发点确实是好的,但是实际效果却值得商榷。一方面,活动肯定会干扰考生正常的备考过程,因为要整队集合、集体宣誓,学习时间的大量消耗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家长的参与也势必会给考生和家长自己都增加心理负担,反而不利于考生以一颗平常心来迎接考试。
教育中的功利主义倾向应当避免,唯有如此,才能将学生培养成真正完整的人。
来源:红网
作者:朱小峰
编辑:钟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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