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团建溺亡算工伤,法院判定彰显执法温度

来源:红网 作者:韦芊羽 编辑:刘昱 2024-01-01 18:10:28
时刻新闻
—分享—

微信图片_20240101144103.png

□韦芊羽(广西大学)

近日,《工人日报》发布的一则关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2年7月底刘某在公司团建活动中不幸溺亡,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刘某在团建中溺亡为工伤,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判决不仅为刘某的家属带来了正义,也给社会公众和企业界提出了深刻的思考:在团建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关系到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责任承担和员工的安全保障。

团建活动中的工伤认定应更加明确和人性化,以保障员工权益和促进企业责任意识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以及“因工作原因”的界定,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团建活动虽然不是直接的生产劳动,但它是企业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而组织的活动,其目的与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团建活动应当被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一判决不仅为刘某的家属提供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也为其他类似情况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一判决也向企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企业在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这一判决也提醒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考虑团建活动的特殊性,避免因定义模糊而导致的争议和不公。同时,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指导,确保企业在组织团建活动时,能够依法行事,保障员工的安全。

总的来说,刘某案件的判决是对现行工伤认定标准的一次有益补充,它强调了团建活动在员工工作中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对此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类似的案例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不断完善,为员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韦芊羽

编辑:刘昱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646845/83/1340818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