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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2024-04-12 1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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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3月18日,沈阳王女士入职于辽宁一家医院从事前台导诊工作。医院口头提出7天无薪试岗要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合同期限从3月18日开始。3月19日公司以王女士尚在试岗期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将其劝退,并要求她签订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申请,王女士没有签订该协议。王女士问:医院提出7天无薪试岗期是否合法,她如何才能要回两天的劳动报酬?(4月11日《工人日报》)

为考察能否胜任岗位的工作,对应聘者进行短期试岗无可厚非。然而,辽宁这家医院提出7天“无薪试岗”的要求,并在试岗期内以不符合岗位标准为由劝退王女士,分明是白嫖应聘者的劳动,显然有失公允。“无薪试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已涉嫌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同时,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试岗、试用期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禁利用试岗、试用期来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无薪试岗”,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这段时间内劳动者提供劳动但无法获得报酬。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即使是试用期或考察期,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可见,“无薪试岗”是违法的,王女士可以依法要求医院支付两天的劳动报酬。

依据相关劳动法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巧妙”地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霸王条款”,把短期的用工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岗、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这样,既可以支付很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会保险,导致不少企业乐此不疲。而短期试岗“试完不用”,又不给任何的报酬,则更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用人单位岂能白嫖应聘者的劳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打击和防范试岗、试用期等用工陷阱。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履职尽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岗、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用工行为,则给予严厉的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应坚决抵制试岗和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如果试岗、试用被无故劝退或辞退,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还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来维权,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此外,用人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不能利用类似“无薪试岗”等违法手段,算计和坑害劳动者,应当依法规范试岗、试用期的用工行为,并依法支付合理的报酬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着力构建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以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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