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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虐猫考生被刷事件,看人权和动物权的关系

来源:红网 作者:林晓媚 编辑:张瑜 2024-04-12 20: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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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媚 (华南理工大学)

近日,一男子接连在南京大学和兰州大学的研究生复试中以高分被刷。此前已有不少网友向两所高校反应,该考生本科时期有极其恶劣的虐猫行为。

此事一经披露,就引发了公众激烈讨论。有一部分人认为,虐猫考生不配读研,还有人支持关注此考生之后的去向,呼吁用人单位不录用他。而也有一部分人则希望该考生痛改前非,应该给他改正机会。面对两种不同的声音,科学认识人权和动物权的关系是厘清争议的关键。

在关于动物福利的论争中,有两个观点始终是主流: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前者认为动物和人完全平等,动物权利和人的权利应当对等。后者则认为动物是“物”,人类可以像对待物品一样对待动物,考生的虐猫行为正是依此逻辑。

只见人不见动物不是万能的。本事件中,考生曾用残忍的手段虐杀小猫,还加入了以虐猫为乐的网络团伙,其侵犯了动物权利是无可辩驳的。而该考生受到舆论谴责也并不意外,因为从“君子远庖厨”“武王伐纣,驱虎豹犀象而远之,天下大悦”可以看出,尊重动物的思想从古代就根植于中国传统。物品没有血肉之躯,但动物有,所以当它们受伤,我们也会感同身受。虐待动物,就是在毒化人的心灵。

只见动物不见人是万万不能的。随着事件发酵,舆论倾向激进主义,认为虐猫考生“不配读书”“不配工作”甚至“不配做人”,意图剥夺考生的受教育权、劳动权……这合适吗?或许回看历史我们可以有所启发:二十世纪,一个叫“环境难民”的阶层出现了。这一千多万的人——其中大多是穷人,所居住的土地被征用为珍稀动物的居住地,因此被迫过起了居无定所、四处流浪的难民生活(2003, (6)《生态经济》)。将动物权益凌驾于人权之上,在不尊重人的生存权的情况下渲染动物福利,这非人类之福,长久来看亦非动物之福。

那么,人权和动物权到底怎样取舍?只见人不见动物不是万能的,只见动物不见人是万万不能的。儒家的中庸之道影响深远,在人权和动物权之间,我们同样可以在激进和保守间寻得一个平衡:既认同人是万物之灵不能等同于动物,又不能忽视动物和物不同的属性。

这提醒我们,应当认识到动物有自己的权利,但动物权是附属在人权上的,是人权确立及实现后的产物。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反对虐待大型家畜的《马丁法案》,开动物保护立法先河。但在其之前的三十年,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法律已在英国陆续出台,其中包括扩大救济的《济贫法》、保障学徒权益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以及禁止在棉纺厂使用童工的《棉纺厂法案》。而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始人之一的威廉,也是废奴运动的先驱。无独有偶,我国最早投身于动物保护的吕碧城女士,最先以倡导女权所闻名。

由此观之,将动物纳入道德关怀,其实是人类追求人权的一部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平权运动的论据总会建立在物种歧视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只有对人足够的尊重,我们才能派生出来尊重动物。

对虐猫考生的过度审判恰恰与此相悖,部分舆论将动物权作为剥夺考生人权的基础,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换个角度看,我们不妨在保证考生拥有充分的受教育和劳动权利的前提下,督促高校和用人单位推进本应具备的品德考核,把最终选择的权利交还给高校和用人单位,而非简简单单的一句“他不配”或者“他配”。

当然,一个足够尊重人的社会,对动物也应当有充分的尊重。人权的保障可以通过法律来体现,动物权的保障亦然。近年两会上,动物保护一直是热点话题。2021年,人大代表朱列玉第四次提交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2024年,人大代表赵皖平建议建立动物监察机制……在此次事件中,舆论追责的根源也在于相关法律的缺位。退一步来说,如果把虐待动物罪规定在刑法里很难,那么是否可以把虐待动物的行为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之内?

我们保障动物权益的目的,是实现善的最大化和恶的最小化,是为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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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晓媚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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