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顾客购买榴莲后发现是“死包”,3天后要求退货,与水果店老板发生纠纷。顾客将视频发布到网络,并对老板进行辱骂。水果店老板也发布视频“反击”,引发众多网友关注。随后,水果店老板将顾客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元。顾客提起反诉,要求水果店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摘自《三湘都市报》11月14日)
一个榴莲,价值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并不算昂贵,但却引发了一场纠纷并升级为官司。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均需删除发布在网络上的视频;同时,被告须向原告道歉,并以公开方式发布道歉声明。
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作为被告的顾客,在买卖纠纷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意气用事,将带有侮辱性言辞的退换货视频发布到网络,造成了一定范围的传播。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许多网友了解案件经过后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自以为谁先曝光谁有理,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的案例。更有网友调侃说,很多人现实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选择在网络曝光,试图借舆论施压,结果最后却成为了“网暴”自己的闹剧。
不可否认,类似的案例在网络时代日益增多,值得警醒。无论是微信、微博,还是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都因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逐渐成为不少人评判线下矛盾与是非对错的“主战场”。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网络平台便利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很多人在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矛盾纠纷后,企图借助舆论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急于将图片、视频等传播到网络,希望借网友的支持向对方施压。如果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尚可理解;但遗憾的是,不少人通过掐头去尾、避重就轻的方式,仅发布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对己方的过错或责任避而不谈。
然而,随着舆论发酵和传播范围扩大,矛盾的细节往往会被围观者“扒”出。此时,很多网友会发现,最早通过网络曝光的一方,并不一定是有理的一方,也可能是“坏人先告状”。舆论随之反转,网络曝光者不仅面临反噬,还可能因损害他人名誉触犯法律,被追究责任。
因此,现实中的矛盾和纠纷,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而非依赖网络曝光寻求“网络判官”支持。这种做法不仅未必能妥善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为自己带来更多麻烦。从这个角度来看,“不是谁先曝光谁就有理”应成为社会共识。
来源:红网
作者:苑广阔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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