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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当成社会共识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2024-11-01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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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发

近日,宁波象山港高级技工学校的两名学生在打球时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协助消防迅速灭火。10月29日上午,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宁波御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这两名高中生颁发了“智勇消防好少年”荣誉证书及“鲜衣怒马少年时,临危不惧有勇气”的锦旗,并赠送了消防纪念品。(10月30日《宁波晚报》)

这两名技工学校学生在发现火情后,没有盲目冲进现场救火,而是及时报警并协助消防工作,这种见义智为的行为无疑值得肯定和鼓励。笔者认为,鼓励见义智为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正确态度,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当地消防部门向这两名学生颁发锦旗表彰,实际上是一堂公开教育课,具有现实的引导意义。

以往,参与救火等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或牺牲的未成年人,往往被当作典型事迹大力宣传,甚至写入中小学教科书,成为亿万少年儿童学习的榜样。然而,未成年人的施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十分有限。在他人遭遇危险或突发火灾时,盲目施救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因此,许多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倡导未成年人不计后果、勇往直前地见义勇为,实际上是将他们推向了危险的境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再提倡、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超出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也已删除了关于见义勇为和劝阻社会公德行为的条款,中小学课本也已删除相关内容。这些变化都是社会文明和时代进步的体现,反映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

这两名学生的做法非常正确。在报警后,他们一直在附近等待,看到消防车辆后立即引导其到达正确位置,为消防人员的迅速扑救提供了帮助。这一见义智为的事例可以作为一堂公开教育课,政府部门和学校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宣传力度。教育孩子们不要盲目施救,要在充分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帮助。如遇火灾,首先应保护好自己,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寻求成年人的帮助;如发现火势扩大,应及时逃生。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鼓励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应成为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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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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