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12月12日,因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周燕(化名)决定起诉离婚。她向商州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被分配至商州区法院沙河子法庭立案。随后,周燕的律师胡森轩收到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告知45天后才能进入起诉程序。为避免被丈夫找上门,周燕决定住在工作地点的宿舍。12月13日,商州区法院工作人员回应,诉讼离婚冷静期是商州区法院的规定,自2023年7月开始施行。如当事人有被家暴情形,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2月15日 澎湃新闻)
一些年轻夫妻闹离婚,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双方一时执拗。有时候,只要双方稍微冷静下来,看似情感危机的死结就能轻松地解开,婚姻之路就能出现柳暗花明的转机。鉴于此,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了“离婚冷静期”条款。
其实,《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精神是这样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诉讼离婚。所以,落实“离婚冷静期”的部门是民政局,而非法院。当然,走了诉讼程序的离婚,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提出申请,且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在审理时,也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某一方提出诉讼离婚,但经过法院审判,明确判定不予离婚的,那么,如果一方想再次提前离婚诉讼,则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这个时间间隔,则不属于“离婚冷静期”。
事实上,即便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不一定都适合“离婚冷静期”,比如一方存在严重家暴,或者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想走简单程序的协议离婚,就不适合再被“离婚冷静期”挽留,民政局应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商州区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他们也是为了防止年轻夫妻冲动下的盲目离婚,挽救并没濒危的婚姻。然而,法院是否有权擅自在诉讼程序中设置“离婚冷静期”?这个问题有待商榷。更何况,诉讼的一方是长期家暴的受害人,法院更没有理由阻滞离婚诉讼。商州区法院设置的45天“离婚冷静期”,无疑让周燕逃离不幸婚姻的时间线拉长。
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更应知法、懂法,依据法规和相关程序判案。有法律界人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商州区法院擅自设置“离婚冷静期”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
在笔者看来,对于存在长期严重家暴的诉讼离婚,法院要做两方面的事:一方面,积极帮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方面,尽快调查落实,查清之后,尽快为当事人离婚诉讼亮绿灯,而不必执拗于法无据的“离婚冷静期”。
来源:红网
作者:黄齐超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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