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金(吉首大学)
据《杭州日报》1月7日报道,近日,某品牌称五条人乐队在本品牌网店购买了演出服,但在“劲歌热舞”的演出后却申请退款退货。此事一经曝光,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发酵后,五条人造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致歉,承认是造型师个人抱着侥幸心理申请退货退款,后因平台机制不完善,导致了退货退款成功。该事件已尘埃落定,可此类滥用退货权的事件却不是无独有偶,此前也有企业和高校出现过购买演出服穿过后集体退货的案例。
如今,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电子支付的广泛采用以及物流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便利的网络购物深受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不过,网店商家在推介商品时,出于商业利益考量,往往会美化乃至虚假宣传,这就给隔着屏幕选购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困扰。
着眼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平衡远程消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天然信息差而导致的不对称,2014年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过近10年实践,这一规定的效果逐渐显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顾虑往往会放下一部分,也能方便挑到更合适的商品。对商家来说,正当退货不影响二次销售,同时还能赢得顾客信任增加销量。而于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作为另一种形式的监管手段,能倒逼店家规范经营行为。本来是三赢的好事,但一切良性循环建立在规则不被滥用的基础上。
赋予消费者退货权,始终都不意味着这一权益没有边界,更不意味着消费者有了“尚方宝剑”,可以无限制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例如,服装类商品如果“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则不属于完好的范围,也就无法享受无理由退货的服务。
可现实中,诸如此类“用完就退”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有人将无理由退货发展为“免费借用”的途径。这种滥用规则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商家带来了经济损失,更是损害了整体消费者的权益,可能导致消费者有利权益空间的缩小。
显然,要真正发挥退货机制的作用,信任是根本前提——诚信是商家的制胜法宝,也是消费者要想享有及时高效的退货服务时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当消费者的“自律”失灵时,政府和平台就应该共同发力,发挥好“第三只手”的作用。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制度设计,明晰失信惩戒标准,提高违规成本,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平台应细化退货标准,明确无理由退货实操边界,加强对退货规则的宣传和解释,兼顾商家和消费者双方权益。同时,完善退货审核机制,对于明显存在滥用退货权行为的消费者,应采取限制退货、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
健康和谐的消费生态需各方共同维护。买卖双方共同秉持诚信原则,政府、平台持续发力,才能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活跃的消费环境。
来源: 红网
作者:袁金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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