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廷思炜(湖南师范大学)
据新京报报道,5月20日,在北京地铁四号线平安里站,无障碍卫生间被一对年轻情侣占用近一小时。当时适逢晚高峰,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已经排起了队,有乘坐轮椅的老人等候多时。按照规定,保洁人员会每隔15分钟进行询问,已经敲了三次门,每次都有人回应“有人”。大约19点5分,在排队市民多次敲门催促下,一对情侣开门从无障碍卫生间走了出来,低头快步离开。
无障碍卫生间,是专为行动不便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临时受伤者等)设计的公共卫生间。在地铁里,部分无障碍卫生间还兼具母婴室功能。在此事件中,涉事情侣显然不属于无障碍卫生间服务对象的范畴,不具备相应的使用权利。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但法律同时也对“非法占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即便涉事情侣“有无障碍需求”,长时间占用也为法律所禁止。另外,从社会公德角度而言,普通市民应尊重无障碍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尽量避免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使用,将这些设施留给真正需要的人群。由此观之,涉事情侣的行为既与社会所提倡的公序良俗相悖,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
此事件并非个例。无论是“消失的盲道”,还是“异常拥挤”的无障碍电梯或停车位,都折射出公共资源管理、社会公德意识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等多层面的深层问题。公共设施的核心原则是“共享”而非“独占”。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弱势群体本就因自身条件限制,占据较少的社会资源和话语权,若身体正常的人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势必将加剧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进一步损害弱势群体的权益。
另外,该事件也反映出地铁管理方面的缺位。尽管近年来社会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上投入颇多,但在管理执行上仍存在漏洞:一是无障碍卫生间通常位置较偏,工作人员巡查频率低,占用行为难以及时制止;二是警示标识不足,许多无障碍卫生间仅标注“残疾人专用”,但未明确“非紧急情况下禁止占用”,导致部分人误以为“没人用就可以占用”;三是应急机制不够完善。在该事件中,老人苦等一小时后才得到帮助,说明地铁方面的应急响应能力有待提升。
最后,除了个人自我的道德约束和社会的共同监督,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切实权益。笔者认为,现行法规对占用无障碍设施的惩罚较轻,犯错成本较小,可考虑提高罚款金额或纳入信用记录,进一步增强威慑力。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体现在它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无障碍设施不仅是便利工具,更是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尺。我们必须认识到,占用无障碍设施,不仅是占用一个卫生间,更是挤占了弱势群体的生存空间。唯有加强法律约束、提升管理效率、培养公民意识,才能让公共资源真正服务于需要的人,让社会实现更加公平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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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田廷思炜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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