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未成年人走上吸毒等违法犯罪道路,我们首先指责的是家长监护责任的缺失,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孩子不学好,最后悔也痛苦的一定是家长。谁不想和孩子日日厮守?然而,愿望终究打不过现实。当就业壁垒暂时还无法打破,外出打工在很长时间里还将无法改变,如果我们还有恻隐之心,对他们当初选择背井离乡的辛酸和无奈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那么,将留守未成年人的问题完全归罪于他们,就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
按理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长作为第一道防线,即便失守,也还有第二、第三道防线把关,也就是学校和监管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仅有教育责任,更有控辍义务。如果身在校园,何以“多集中于宾馆、KTV、网吧”?当他们踏足这些“雷区”的时候,学校在什么地方?还有公安、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如果执法够严格,未成年人进入这类场所的机会就会少一些,如果社会治安状况够好,没人引诱也就不会被人引诱。这两道防线的轻易失守,更值得追问值得反思。
而更值得反思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滞后。现代的孩子,十小几岁就已经成熟成了“小大人”,一些“未成年人”的违法手段,已经到了让成人瞠目的地步,哪里还有一丝《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那种贪玩、童心未泯的小顽童的影子?可我们竟然还墨守着这个21年不变的陈法。类似法律条款更显得温情有余而威严不足:如附条件不起诉、定罪量刑从宽原则、尽量适用缓刑原则等,这如何能阻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对染上吸毒恶习的孩子,“岁小不惩”无异于放虎归山。一些“未成年”孩子之所以屡抓屡犯,《未成年保护法》恐怕“功不可没”。
未成年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更是家庭的希望,挽救吸毒等违反犯罪的留守未成年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但要筑牢“三道防线”,还须对目前的制度动动“手术”,比如改革户籍制度,以消除城乡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人力转移壁垒;比如完善监护制度,用法律来对失责或未尽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惩戒。而要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下调对未成年人的追责年龄更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文/晴川
来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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