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规定,虽然优先股股东不具有普通股股东那样的表决权、否决权,也无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表意见,但是,却可以优先分享事先确定好的投资股息。同时,在企业出现风险时,也可以比普通股东优先得到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
由于办法对优先股股东的经济实力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投资者资本账户各类可量化货币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那么,经济实力不强的普通投资,将没有条件加入到优先股股东的行列中去,而必须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富人”。如此一来,具备优先股发行行列的企业,也必须是实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或具备较强经济实力且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公司就难以推行优先股制度了。
那么,优先股政策的出台,除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逐步形成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之外,还有哪些方面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对国有企业改革也会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结构。
众所周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这也意味着,对居间资本等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政策上,已经扫清障碍。而且,在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还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而不是一定要国有控股。
问题在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并不能完全按照政策所规定的那样。无论是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放弃控股权的问题,仍然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仍然会坚持国有控股的观念。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不仅会在企业整体改革方面设置股权门槛,就是下属子公司改革,也会设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门槛。因为,不国有控股,在财务核算方面就无法按全口径统计,就会对经营者的业绩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同时必须看到,如果国有资本不放弃控股权,对非公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来说,也有自己的顾虑。原因是,按照这些年来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由于在企业的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加上政府在对待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差距,如果民营资本没有控股权,也就会失去话语权。没有话语权,所谓的投资就会变成财务投资,而不是资本投资。自然,资本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热情就会受到影响,形成既想吃、又怕烫的格局,使国有企业改革很难向纵深推进。如最近贵州茅台集团提出的改革方案,就存在放小不放大、效益好的板块死死抓在手中、效益差的板块拿出来改革的现象。
而优先股政策的出台,无疑给了民间资本等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一条新的途径、一个新的通道。因为,与直接参与国企改革相比,优先股具有股息保障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购买了优先股,即便没有话语权,股息也不会少,也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一定保障。而通过以后观察,如果发行优先股的企业,确实具有改革的诚意,确实能够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确实能够按照市场化要求对企业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步优先股市场以及企业的进一步改革,逐步将优先股变成战略投资,不再享受股息,而是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建成真正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结构。
而且,按照办法所规定的优先股转让规定,如果非公有资本确实愿意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来,也可以按规定在交易系统购买更多的优先股,以尽快成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
由于优先股政策和国企改革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优先股购买者如何才能成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和规定,如资产评估价格的确定、转化的办法、转化的方式等。否则,也会影响到优先股成为战略投资的。
总之,优先股政策的出台,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是有好处的,是能够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顾虑的。
文/谭浩俊
来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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