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集合了很多蹊跷的怪异事件,按照常理根本不该发生,或者说即便发生也不会出现8月31日凌晨的那种走向。蹊跷之一,多名乘客成功持明火登上飞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是西南地区的航空枢纽,亦有着完备的安检程序,实际执行水平要远比川渝地区的中小机场严格。
如果说机场安检很难避免很小概率的疏漏,会使得个别乘客携带的火柴未被检出,“漏网之鱼”似乎也不应集中在一个航班,除非吸烟乘客的火柴就来自于机组人员,更进一步说,吸烟乘客就是中联航职员或职员亲属,或关系单位的人。从该航班机长悍然拒绝航班多数乘客和太原机场警方重新安检要求的姿态来看,这个揣测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中联航理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吸烟乘客的身份信息。此外,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也应在媒体和公众代表见证下,调取该航班所有乘客的安检监控视频。
蹊跷之二,涉事航班上有乘客吸烟,是在其他乘客发现并强烈要求下,乘务员才采取了没收火柴和香烟的处理,也没有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烟旅客给予进一步处罚处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飞往北京南苑机场的KN5216次航班,定于每日的21:00起飞、23:20到达,事发的30日当晚、31日凌晨,飞机备降太原并于31日4时重新起飞,这意味着非常严重的延误,机组人员想尽早结束飞行,心情可以理解。但民航业最为重要的是保障安全,对于严重触犯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不能以节约时间为由牺牲安全。
很显然,中联航KN5216次航班的机组人员不可能不了解前述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可能不清楚在飞机上及飞机停泊加油期间吸烟的巨大危害,却仍然采取了默认纵容的态度,究竟是不想管,还是管不了?
蹊跷之三,在涉事航班乘客报警之后,太原机场警方出警,要求航班重新安检,遭航班机长拒绝,而警方最终也作出让步。依照《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条例》并没有规定机长有权抗拒机场警方的检查和监督。也就是说,在31日凌晨,KN5216次航班机长对重新安检要求提出拒绝,本身就是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机场警方应以保障航班安全、杜绝隐患为考虑强制航班重新安检,对不予配合的机长采取强制措施。遗憾的是,太原机场警方事实上最终容许了一班很可能仍带有明火隐患的航班起飞,屈服于机长的非法、无理行为,应当就此作出说明并向公众致歉。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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