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原汕头市委书记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11月6日《京华时报》)
将受贿款捐献寺庙,最终没有成为贪官免减刑责的理由,被加刑一年,成为一件具有标志性的案例。它警示社会,官员变换手法收受贿赂或曲线消化脏款的行为,已经被明确锁进了法律的笼子。
此案一审在认定受贿款损赠时,司法部门都未作定罪,导致量刑不当。黄志光的所作所为,除了贪婪和侥幸,在思想理念上确实存在着罪与非罪的模糊状态,以为脏钱可以洗白,糖衣可以裹住毒药。公众也有理由相信,或许是假装糊涂。看来,案犯“受贿慈善”很有必要从道德层面剔去伪装。
首先,对神灵不敬。用不干净的钱,去敬奉神灵或者祖先,那是亵渎,是污染。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是功德、也是名利,这样的追求无法面对神灵。
其实,对慈善不诚。慈善是一种兼济天下的行为,而独善其身是前提,放纵自己所得的不易之财,与慈善没有任何关系,反而是一种污染。
再次,对利益不舍。不管你是以儿子的名义,还是以慈善的理由,你似乎在名份上掩护了自己,让良心有个理由,但无法掩饰是为了自己。
春秋时期鲁国的尾生高,有人向他讨点醋,他不直说没有,却暗地到他邻居家里讨了点给人家。这都被孔子批评“为人不诚实,属弄虚作假”。“美丽的谎言”都是道德之弊,黄志光没有敬畏、缺乏虔诚、贪婪利益,当是大耻。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作为官员,没有起码的是非标准,就不只是个人得失问题。不把“受贿慈善”钉在耻辱柱上,那见诸报端的“受贿扶贫”、“受贿救人”、“受贿捐献”弄不好还要记功。那“前腐后继岗位”、“坍塌式腐败行业”就会一再重演。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圣人并不否定法律的兜底作用,只是强调,在涉法之前,道德可以让人“明耻”,然后“少讼”,法律因为道德滑坡而频频上位,这样的法律才显得更有尊严,更有威慑力。
文/易国祥
来源:红网
作者:易国祥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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