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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期权腐败”关键是清理违规操作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2014-12-16 0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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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随着中央反腐工作的日渐深入,反腐举措的日趋严厉,以及反腐“新常态”的逐步形成,传统的腐败有所收敛,但更隐蔽、更不易被发现的“期权腐败”逐渐成为腐败新形式。(12月15日《经济参考报》)
  
  所谓“期权腐败”,乃是指腐败官员在位期间为某些企业及个人开方便之门,但并不收取好处,等其退休或离职后,再将所积累的腐败资源向其曾经提供过“帮助”的个人或企业“兑现”。“期权腐败”的特点是腐败者作案区间长,时间跨度大,所以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虽然“期权腐败”有上述特点,但无疑,“期权腐败”与传统腐败一样,也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赤裸裸的以权谋私,其对权力的侵蚀、制度的扭曲、社会的毒害,丝毫不亚于传统腐败。
  
  以往对于受贿腐败的调查,往往注重受贿行为的产生,是否收受了好处、谋取了私利成为认定官员是否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重要标准,若仅存在单纯的违规操作而并未在当时谋取私利、收取好处,则很难认定为受贿腐败。我们国家《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为“期权腐败”开了方便之门,有的“期权腐败”甚至长达数十年,时过境迁、人事更替,追查不易,认定也相当困难。
  
  “期权腐败”虽然隐蔽,但也并非无迹可寻。事实上,在现实中,每一起“期权腐败”都建立在违规操作的基础上,而基本上每一次违规操作都隐含着“期权腐败”。本来不该办的事给办了,本来难办的事给轻易办了,本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的事给特事特办了,对于诸如此类的“违规操作”,众所周知,即使当时不收取好处,也必然是对将来的权力“透支”,隐含着将来的利益“兑现”,是“期权腐败”的前奏,有理由认为是“权钱交易”的一种形式,虽然不能与典型的腐败交易等量齐观,但也绝不能等闲视之。
  
  为此,惩治腐败就不能仅仅将调查的重点放在是否收受好处上,“违规操作”也理当成为反腐部门调查的关键与重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治理“期权腐败”关键是清理“违规操作”。
  
  清理违规操作,就需要反腐工作以更大的注意力来关注国家工作人员决策及施政的程序化与标准化,对于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就需要反腐工作以更制度化、更常态化的方式的来进行。更进一步,清理违规操作,需要反腐不仅仅在于反腐部门的事后追查,更在于以健全的制度与法律的“笼子”来规范官员们的施政行为、预防官员们的违规行为,从防止官员收钱转到规范施政行为与公务活动,最终建立科学、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否则,若是对官员违规操作轻轻放下、等闲了之,不但助长了官员们“期权腐败”的冲动与侥幸心理,激发了腐败者们腐败的技术“创新”,也增加了反腐的难度;更重要的是,无法从源头上形成一种真正常态、稳定的“不敢腐”、“不能腐”的政治氛围与良性、法治的政治生态。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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