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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大学生犯罪档案,莫如构建前科消除制度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编辑:夏熊飞 2014-12-29 0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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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7日了解到,辖区内高校云集的北京海淀法院,探索推出了“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大学生,使他们步入社会时不再背负犯罪标签。目前,该法院已封存大学生犯罪档案百余份。(12月28日《京华时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在大学生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必须将判决书寄往大学生所在的高校、高校派出所或其户籍地所在的派出所,并由高校将判决书装进档案。如果执行这一操作程序,也意味着大学生从此便背上了“罪犯”的标签,再加上法律规定的原因,前科者的生存生活空间势必遭受挤压,难以建立起正常的人际关系和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到处碰壁,一生都抬不起头来,甚至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抬高社会的犯罪率。
  
  实践证明,作为犯罪记录,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会极大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甚至严重威胁到其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一部分前科者一次犯罪,终生处于刑罚后遗效果之下,肯定是不利于犯罪分子重返社会,也不利于打击犯罪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而后遗效果的影响,对于那些情绪犯罪、过失犯罪的年轻人尤为强烈。
  
  北京海淀法院推出“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的亮点在于,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大学生档案封存”的案件,将犯罪档案保留在其各自的案件卷宗里,保存在法院,不寄给高校,也不寄给大学生户籍地所在的派出所。毫无疑义,这一做法确实有利于消除前科对大学生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更利于他们复归社会,重塑人生,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也符合刑罚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应该点个赞。
  
  可是,话又说回来,雪地里埋不住死孩子,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人多嘴杂,大学生前科之秘很难“隐瞒”。治本之道是从更新思想观念起步,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做保证,彻底消除前科人员在社会生活中遭受的种种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尤其是就业歧视。一次犯罪,终生抱憾;一时失足,终生受挫,这种情形决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常态。
  
  按理说,刑罚本身就是依法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罚,有犯罪记录的人已经为自己行为买了单,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如果因为过去的错误仍被社会排斥在外,丧失应有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很糟糕,这是很不公平的。从这个角度看,用工招聘不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无疑属于就业歧视,必须依法切实矫治。
  
  客观地讲,前科就业歧视现象严重,与我国目前限制前科就业的法律法规过于严格相关。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没有明确禁止歧视有前科的公民。现实生活中,前科就业受限制的职业类型几乎涵盖了大部分职业,而且限制的时间往往是终身禁止。如我国的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会计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至于企业用工招聘中,“有犯罪记录者免谈”、“不录用有犯罪记录人员”更是屡见不鲜。显然,这种从业资格的禁止或丧失,都是前科制度的应有内容,都是刑罚的后遗效果。消除前科歧视影响,应重视做好法规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
  
  其实,任何犯罪都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也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虽然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应由其行为的性质决定,而不是由其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决定的,但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则可以反映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程度。而且犯罪动机、犯罪类型和犯罪性质各自有别,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过失犯罪,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其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也大不一样。怎么就能一概而论呢?更不能戴上“一时犯罪,终生坏人”的帽子。我们可以区分哪些犯罪不能从事哪些职业,但不能一律是不能从事某些职业,尽量给前科者一条活路,也拓宽了社会和谐之路。
  
  所以,我国大有必要探索构建消灭前科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的甄别与遴选,通过撕掉一部分人的“罪犯”标签(当然,全部撕掉做不到更不现实),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那些渴望新生的人,排除回归的障碍,架起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高速公路”。
  
  文/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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