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首批试点,此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5月25日《京华时报》)
这种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做法,既有利于增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也有利于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可谓是一桩实实在在的利国惠民的举措,值得叫好。
三部门《通知》说的是,企业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这只涉职工个人事情,尽管职工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那也与单位没有什么直接利益关系。但是,报道援引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工作人员张颖的解读,其本意就变了。张颖说:“对于企业而言,购买商业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已经成为员工福利的首选。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除了能够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之外,也是对企业用工风险的一个重要防范措施。今后,补充医疗保险甚至有望渐成企业的刚需。”
按照张颖所言,“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是“员工福利”,“有望渐成企业的刚需”。这里面就透露出了两重意思。
其一,要想让企业有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积极性,那就需要国家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有所体现。譬如,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支出在税前列支,否则,企业那时难以情愿的。国家有无这方面的意向,笔者不得而知,因为三部门《通知》中没有这个精神。此乃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的事情,不宜妄言。
其二,既然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是员工“福利”和企业“刚需”,那就应该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有前车之鉴。笔者曾经长期在社保部门工作,具体负责职工养老保险业务。1990年代初,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因为其原则是“企业自愿”。当时,有几家国有企业给职工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他们并不是为全体员工都买的,有的只给领导班子成员买,有的只给领导点名的少数人买,绝大多数员工被排除在外。结果,导致单位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中途被上级指令终止。这种情况并非个别现象,许多地方的公有制企业都是这么做的。当然,因为是“自愿”,非公企业哪愿自割己肉,几乎没有一个办的。
这个教训应该记取。如果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被定性为员工“福利”和“刚需”,那就必须一视同仁,让每一位员工都能享受到,而不能“看客下菜”、“选择性购买”,甚至沦为“特权福利”。否则,既不利于凝聚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文/石飞
来源:红网
作者:石飞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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